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的相關要求,切實保障我省畜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鞏固餐桌污染治理成果,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扶持力度(一)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從事生豬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病死豬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因地制宜采用焚燒法、化制法、發酵法、深埋法等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技術,配套建設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相關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豬。(二)加快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2016年底前,龍巖、南平、福州、漳州、泉州等生豬年出欄量200萬頭以上的設區市以及新羅、福清、延平、上杭、永定、南安、武平等生豬調出大縣(市、區),要建設處理能力高于日常病死豬處理量的專業無害化處理廠。鼓勵跨行政區域建設病死豬專業無害化處理廠(場),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機制。對集中無害化處理廠(場)建設用地,各市、縣(區)要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加快辦理用地報批手續。鼓勵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廠(場)配套建設無害化處理物為原料的有機肥廠,年產3萬噸以上的有機肥生產企業享受化肥生產優惠電價政策。(三)強化補助經費保障。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配套補助經費和無害化處理現場確認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對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給予每頭80元補助;對存欄1500頭以上生豬規模養殖場配套建設大型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機械設備的,省級財政給予每臺套補助20萬元;對無害化處理廠(場)購置有效容積達20m3以上(或一次處理能力達10噸以上)大型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機械設備的,省級以上財政給予100萬元補助,市、縣(區)要給予配套補助。(四)完善生豬保險機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全面推進生豬保險工作。建立完善保險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賠償。
二、強化生豬屠宰加工經營企業監管(五)推進屠宰企業改造升級。繼續做好屠宰企業審核清理工作,對不符合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要堅決關停。嚴格審批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設置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不再審批日屠宰500頭以下生豬及含有代宰的新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穩步推進中小屠宰企業整合,積極引導定點屠宰企業升級改造,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制,打破區域壟斷,鼓勵“規模養殖、廠場掛鉤、集中屠宰、廠超對接”等先進模式,扶持引導新建擴建生豬規模定點屠宰企業標準化示范廠(場)10家,通過引領示范逐步實現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經營。(六)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和屬地監管責任。督促生豬屠宰、加工以及豬肉制品生產企業、肉類批發市場(含附設冷庫)、集貿市場、商場、超市、肉食店、餐飲服務單位等場所落實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各市、縣(區)及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各司其職,落實各項監管措施。農業、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充分利用現有的檢驗檢測資源,提高檢測技術水平和監管能力,組織開展豬肉制品風險監測,并依據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制定并組織實施相應的監管措施。
三、加大制售病死豬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七)嚴厲打擊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隨意拋棄病死豬、私屠濫宰、加工制售病死豬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農業部門為主負責加強飼養和屠宰環節監管,嚴厲打擊病死豬非法交易和打擊私屠濫宰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主負責加強流通加工餐飲環節監管,嚴格規范生豬肉品生產經營行為,依法嚴厲查處銷售非法屠宰肉品以及采購和使用病死肉等違法行為。公安部門為主負責偵辦生產銷售死因不明、病死、因病瀕死豬及其制品等犯罪案件。對公安機關查扣的病死豬及其產品,在固定有效證據后,農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無害化處理,市、縣(區)政府應加強組織協調,并將所需無害化處理經費列入當地財政予以保障。(八)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進一步健全聯合執法、綜合執法的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行政執法機關發現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發現重大案件線索的,可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聯合偵辦。對于違法銷售、屠宰病死豬和加工、制售、經營病死豬產品的企業,分別由農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列入“黑名單”并公開曝光。四、充實加強基層監管力量(九)建立健全監管機構。各地要建立健全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當地畜禽養殖、動物產品消費量、動物防疫、動物產品安全監管現狀等實際和現有編制總量,進一步調整充實基層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切實強化基層監管執法力量,全面提升動物衛生監管水平,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要加快推進畜禽定點屠宰管理職責調整,市、縣兩級必須分別在2015年6月和9月底之前完成屠宰監管職能、編制、裝備和相關經費等劃轉、調整工作,確保監管機構及人員力量調整后切實得到加強。(十)理順監督執法經費渠道。自2015年7月1日起全省停征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費,各級農業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有關人員經費和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保障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管工作的正常開展。
五、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十一)加強宣傳與輿論監督。廣泛宣傳病死豬肉及豬肉制品的危害性,增強消費者的識別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宣傳部門要充分發揮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等各類媒體平臺作用,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及時、客觀、公正報道相關信息。各級各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要及時公開相關信息予以澄清,最大程度避免、縮小和消除因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種負面影響;對違反工作紀律、有意炒作或隨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極影響和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予以查處。
六、明確細化責任追究(十二)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負總責,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對公安機關自主偵辦的病死豬犯罪案件,要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對工作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從嚴追究監管單位及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堅決堵塞管理漏洞;對因人員、經費等保障不到位而造成監管缺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