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決定精神,服務我國“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的實施,便利對外貿易發展,為進一步規范進口肉類指定口岸管理工作,科學、有效防范進口肉類可能帶來的食品安全和疫情疫病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質檢總局決定改革進口肉類一律在沿海沿邊口岸檢驗檢驗檢疫監管工作模式,支持內陸地區有序建設進口肉類指定口岸和查驗場。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支持內陸地區建設進口肉類指定口岸/查驗場 改革現行一律在沿海沿邊設立進口肉類指定口岸的做法,根據我國現行口岸建設規劃和進口肉類貿易發展潛能,支持我國內陸地區建設進口肉類指定口岸/查驗場,允許進口肉類原集裝箱、原鉛封、原證書直接運輸到內陸地區指定口岸/查驗場實施檢驗檢疫,提升和擴大內陸地區口岸功能,節約成本,便利通關。 內陸地區需要建設進口肉類指定口岸/查驗場的,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按《進口肉類指定口岸/查驗場基礎能力建設要求》(見附件)規定的條件組織建設。 二、對進口肉類指定口岸/查驗場實施動態管理 質檢總局在官方網站(www.aqsiq.gov.cn)公布符合《進口肉類指定口岸/查驗場基礎能力建設要求》的《進口肉類指定口岸/查驗場名單》,并實施動態管理。對因食品安全和動植物疫病疫情風險防范能力、查驗能力、工作質量、貿易需求等因素達不到要求的,及時從名單中撤除。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進口肉類指定口岸/查驗場基礎能力建設要求 質檢總局 2015年5月25日 附件:進口肉類指定口岸/查驗場基礎能力建設要求 前 言 第一條 為保障進口肉類質量衛生安全和檢驗檢疫工作的順利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際通行做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條 本要求適用于開展進口肉類檢驗檢疫業務指定口岸/查驗場(以下簡稱指定口岸/查驗場)基礎能力建設的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和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三條 指定口岸原則上應設在國務院批準的對外開放口岸,包括海港、河港、空港、公路、鐵路口岸。 指定查驗場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從指定口岸調離的進口肉類依法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管的場所。 凡運抵內陸地區指定口岸/查驗場的進口肉類,必須保持與抵達我國入境口岸時相同的狀態,即原集裝箱、原鉛封、原證書。 指定口岸/查驗場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檢驗檢疫要求的冷鏈查驗和儲存一體化設施、檢疫處理場地、辦公設施及其他配套設施設備; 2.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具備相應的實驗室檢驗檢疫能力; 3.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派駐符合要求的查驗和簽證人員; 4.制定了進口肉類指定口岸/查驗場管理制度并有效運行; 5.有實際的進口肉類貿易需求,并具可行性。 第四條 指定口岸/查驗場基礎能力建設應統籌考慮區域經濟發展和國際貿易發展需要、口岸/查驗場自然條件和交通物流基礎情況、進口安全保障能力情況等因素,建設規劃應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提出。 第五條 指定口岸/查驗場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制訂并實施相應的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建立健全指定口岸/查驗場基礎能力建設工作機制,整合口岸/查驗場資源,協調口岸各聯檢單位和管理部門建立指定口岸管理配合機制,加強監管、落實責任。 第六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為指定口岸/查驗場基礎能力建設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第七條 質檢總局組織對指定口岸/查驗場進行驗收。 第八條 指定口岸/查驗場運營單位應支持和配合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開展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設計和建設要求 第九條 指定口岸/查驗場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以口岸/查驗場功能、規模為基礎,以預測的進口肉類檢驗檢疫業務量及相應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監管人員數量為依據,以滿足檢驗檢疫工作需要并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口岸/查驗場其他查驗單位工作條件相協調為原則,運用標準化、信息化等先進管理手段,高標準、嚴要求,突出區位優勢、服務地方經濟發展。 第十條 指定口岸/查驗場的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與布局須符合食品安全控制和動物疫情防控要求。指定口岸/查驗場冷鏈查驗和儲存一體化設施周邊3公里范圍內不得有畜禽等動物養殖場,周圍50米內不得有有害氣體、煙塵、粉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沿邊口岸毗鄰的境外地區不得為與進口肉類種類相關且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的一類動物疫病的疫區。 第十一條 指定口岸/查驗場進口肉類檢驗檢疫設施包括檢驗檢疫行政辦公用房、現場查驗專業技術用房、集裝箱待檢和扣留區、冷鏈查驗和儲存一體化設施、檢疫處理場所、視頻監控、信息化等相關配套設施和設備。 第十二條 地面應平整、堅固、硬化,無病媒生物孳生地,場地及周圍環境應具備有效的防鼠設施與防鼠帶;設有防火、防汛、防盜設施、污水排放、垃圾存儲與處理、清洗等設施。 第十三條 行政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會議室、值班室、更衣室、輪班休息室、檔案室等。行政辦公用房面積應當根據指定口岸/查驗場檢驗檢疫人員編制數以及國家關于口岸查驗單位辦公用房人均面積標準進行核定,并適度兼顧地方經濟發展水平。 第十四條 現場查驗專業技術用房包括采取樣品室、樣品預處理室、樣品存儲室、應急處置室、應急設備存放室、藥械存放室、外來有害生物監測室、信息設備機房或具有以上功能。現場查驗專業技術用房面積應與檢驗檢疫業務需求相匹配。 上述設施應符合《國家對外開放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并滿足進口肉類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條 集裝箱待檢和扣留區應明確標識,配置集裝箱吊卸設備和必要的專用電源設施。 第十六條 冷鏈查驗和儲存一體化設施具備冷鏈查驗和存儲相關功能。冷鏈查驗平臺應能夠滿足對適當數量集裝箱實施查驗,涂印“中國檢驗檢疫”及中國檢驗檢疫徽標或CIQ標志。儲存設施應符合進口肉類備案冷庫要求。 第十七條 檢疫處理區能夠滿足對進口肉類包裝和運輸工具進行檢疫處理,包括熏蒸、消毒、除蟲等。檢疫處理區應當位于港區辦公、生活區的下風方向,相隔距離不少于50米,面積原則上不少于800㎡,空港和陸路口岸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檢疫處理區設置標志牌、告示牌。標志牌位于檢疫處理區入口處,標示檢疫處理區域。告示牌位于檢疫處理區周邊,涂印“檢疫處理作業危險,請勿靠近”中英文字樣。 第十八條 指定口岸/查驗場應當設置電子監管設施,應包括:碼頭、站場、冷鏈查驗和儲存一體化設施、堆場和通道卡口的視屏監控系統,大型X光集裝箱檢測系統,箱號、車號識別系統(空港和火車口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保障每一批進口肉類查驗過程的可監控和可追溯。如果相關設施暫不齊全,應有相應的方案滿足電子監管要求。視頻監控設施應確保清晰監控和錄像,錄像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3個月。 第三章 人員和制度要求 第十九條 指定口岸/查驗場應按照進口肉類數量適當配備食品安全員和輔助查驗人員,有關人員需經培訓上崗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和雙人上崗的原則核算轄區內指定口岸/查驗場檢驗檢疫監管人員數量。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核算人員數量配備相適應的檢驗檢疫監管人員。 第二十一條 進口肉類檢驗檢疫監管人員包括簽證獸醫官和專業檢驗檢疫人員。每個指定口岸/查驗場須配備2名以上簽證獸醫官和3名以上專業檢驗檢疫人員。 簽證獸醫官應具備獸醫、食品檢驗、公共衛生等相關專業學歷,從事肉類等動物產品檢驗檢疫工作5年以上,熟悉進口肉類檢驗檢疫要求,具備識別國外衛生證書真偽能力,具備豐富的肉類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經驗,具有良好的外語水平,經質檢總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并經質檢總局認可。 專業檢驗檢疫人員應具備與獸醫、食品檢驗、公共衛生等與檢驗檢疫相關專業全日制專科以上學歷,熟悉進口肉類檢驗檢疫法規和相關標準,掌握進口肉類現場檢驗檢疫操作要求,經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并考核認可。 第二十二條 指定口岸/查驗場運營單位及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機制,配備專門的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隊伍,定期實施風險評估;建立并執行檢疫防疫和食品安全相關管理制度、工作規范和應急預案等,保障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的有效落實。 第四章 檢測能力建設要求 第二十三條 指定口岸/查驗場所在地或其鄰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具備開展常規病原微生物和一般殘留物質檢驗項目初篩的檢測能力,并應通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評審認可。指定口岸/查驗場所在地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具備疫病病原檢測能力和殘留檢測確證技術手段。指定口岸/查驗場應配備良好的樣品保存和傳遞工具,保證樣品送達實驗室后的檢測結果不受影響。 第五章 批準程序 第二十四條 新建指定口岸/查驗場施工前,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應向質檢總局提交擬建指定口岸/查驗場必要性及可行性調研分析報告和規劃、設計方案等材料。質檢總局組織審核并書面答復。申請單位獲準籌建后2年內未申請驗收的,視為自動撤銷申請。 第二十五條 指定口岸/查驗場籌建完成后,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向質檢總局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六條 指定口岸/查驗場建設驗收申請材料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肉類指定口岸/查驗場資格申請表》;2.國家對外開放口岸的批準文件;3.口岸/查驗場建設相關情況介紹材料;4.口岸/查驗場食品安全保障機制建設情況(國際陸港應提供與入境口岸的進口肉類檢驗檢疫監管聯系合作機制);5.組織機構及其職責;6. 口岸/查驗場地理位置、功能設施布局及周邊環境示意圖;7.檢驗檢疫相關設施設備配備情況、人員配備情況及查驗能力和方案;8.相關管理制度;9.自查驗收報告;10、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推薦意見;11.口岸/查驗場經營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12.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必要時);13.衛生備案證書復印件(必要時);14.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必要時);15.發生重大動物疫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方案。 第二十七條 質檢總局組織對申請材料審核和實地檢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指定口岸/查驗場列入《進口肉類指定口岸/查驗場名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部門對轄區指定口岸/查驗場進行日常監管,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轄區內指定口岸/查驗場進行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指定口岸/查驗場不符合本要求規定且情況嚴重的,由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暫停其指定口岸/查驗場資格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不合格、年度考核或監督檢查不合格、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連續兩年沒有進口肉類業務的,報質檢總局取消其指定口岸/查驗場資格。 第二十九條 質檢總局對指定口岸/查驗場實施動態管理。質檢總局依照進口食品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要求的規定,組織對指定口岸/查驗場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指定口岸/查驗場查驗能力、工作質量、貿易量等綜合因素不定期調整《進口肉類指定口岸/查驗場名單》,并在質檢總局網站公布。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要求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要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