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計劃單列市農牧業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區活羊調運檢疫監管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和《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活羊跨省調運監管工作的通知》(農辦醫【2014】35號),結合自治區實際,我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活羊調運檢疫監管辦法》,并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活羊調運檢疫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活羊調運檢疫監管,有效降低小反芻獸疫、布病等動物疫病傳播風險,保障養羊業健康發展和活羊正常流通,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活羊跨省調運監管工作的通知》和《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相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跨省和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活羊調運檢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旗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活羊調運檢疫監管工作。
旗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活羊調運的檢疫、監督、執法工作。
旗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負責調運活羊的實驗室檢測工作。
第二章活羊跨省調運
第四條調入種羊的,嚴格執行《內蒙古自治區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審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并提供在小反芻獸疫實驗室血清學檢測和布病實驗室血清學檢測基礎上,經產地檢疫合格的輸出地縣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簽字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A》。
調入用于飼養的商品羊的,需提供在小反芻獸疫實驗室血清學檢測基礎上,經產地檢疫合格的輸出地旗縣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簽字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A》。輸出地屬布病免疫地區的還需提供布病免疫信息表;屬布病非免疫地區的還需提供《布病實驗室血清學檢測報告》。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在24小時內通知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調入用于“點對點”屠宰的活羊,需提供經輸出地縣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簽字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A》,并在備注欄標明屠宰。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在24小時內通知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第五條調入的活羊,應當到自治區指定通道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接受查證、驗物、簽章和車輛消毒等,檢查站在1小時內通知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監管。未經指定通道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查驗的,不得進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收未經指定通道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檢查輸入自治區境內的活羊。
第六條跨省調出活羊須在小反芻獸疫免疫有效保護期內,所在羊群近21天內未引進活羊,免疫檔案詳實,耳標佩帶齊全,經產地檢疫合格可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A》。
第三章活羊區內調運
第七條嚴格限制布病免疫區向布病非免疫區調運活羊。用于屠宰的活羊,僅限于“點對點”調運,官方獸醫出證時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B》備注欄中標明屠宰,并及時通知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監管工作。
第八條布病免疫的地區間調運活羊,羊只布病免疫后超過21天,并在有效保護期內;所在羊群最近21天內未引進活羊;經產地檢疫合格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B》。
第九條布病非免疫地區之間調運活羊,經產地檢疫合格,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B》;布病非免疫地區向布病免疫的地區調運活羊應在調運前21天免疫,經產地檢疫合格,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B》。
第十條調運活羊啟運后,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1小時內通知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后續監管。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旗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活羊調運檢疫監管的組織領導,建立活羊調運監管責任制。
旗縣級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與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協作機制和工作責任制,保障監管工作的有序開展。
第十二條活羊調運實行調運人和畜主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轄區防疫員報告制度。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轄區防疫員告知其應采取的隔離措施,隔離期滿經臨床檢查健康的,方可混群飼養。
第十三條防疫員應對本轄區的活羊調入調出情況進行巡查,建立活羊調運記錄,掌握每個養殖戶活羊存(出)欄底數,如有異常,及時向蘇木鄉鎮畜牧獸醫站(動物衛生監督分所)報告,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各旗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從事活羊調運的經紀人要進行登記,并加強培訓和監管。
第十五條旗縣人民政府及發改、民政、扶貧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扶貧惠民項目調入活羊的,當地獸醫主管部門要組織做好檢測、檢疫、監管等工作。
第十六條旗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檢測通知后,在3-5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實驗室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旗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及其派出的蘇木鄉鎮畜牧獸醫站(動物衛生監督分所)應當加強小反芻獸疫、布病等動物疫病防控知識和活羊調運有關政策和規定的宣傳。印制宣傳單、告知書,發給轄區從事動物養殖、屠宰加工、販運等管理相對人,同時要在養殖場(戶)、屠宰加工廠、活羊交易市場等有關場所張貼上墻。
第十八條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強化社會監督,營造群防群控的氛圍。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農牧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全國小反芻獸疫免疫和非免疫省份/區域
免疫省份/區域: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大連、寧波、廈門等3個計劃單列市。
非免疫省份/區域:北京、福建、海南、湖北等4個?。ㄖ陛犑校┖颓鄭u、深圳等2個計劃單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