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藥包括獸用生物制品是畜牧生產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資,加強獸藥及疫苗等投入品的管理,不僅關系到畜牧業的健康發展,而且關系到人們的食品安全和社會穩定。為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排出動物及產品安全隱患,提高我市畜產品安全監管水平,現就獸藥管理存在的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1、獸藥管理存在的問題
1.1 獸藥生產、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1 一些獸藥生產企業違反農業部《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第22號令)以及農業部第233號、242號和260號公告等規定使用標簽和說明書。如:一些企業的產品只有商品名而無通用名、擅自擴大藥品療效;產品包裝沒按規定貼上標簽和說明書、在顯著位置也沒有注明“獸用”字樣;不按規定設計標簽、說明書內容不全不清楚等。
1.1.2 一些GMP企業不按規范嚴格管理,如:成品庫記錄不全;產品無明顯的“合格”、“不合格”或“待檢”等規定標識;個別企業的水針劑仍然使用西林瓶;還有的企業將生產車間或廠址出租給他人進行非法生產。
1.1.3 一些獸藥經營企業違反規定經營假冒偽劣獸藥,如:經營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批準文號的產品;質量不合格和過期失效的產品等,個別經營者仍在經營禁用獸藥和無GMP標識的獸藥等。
1.1.4 在獸藥市場上,只有商品名而無通用名、隨意夸大療效的省外產品的占有率較大,這些產品常常冠以“XX王”、“XX霸”、“XX帝”,自稱能治“霍亂(瘟疫)”、“痘病”等多種疫病,嚴重擾亂了獸藥市場秩序。
1.1.5 一些獸藥經營戶無專門的存放庫房,各種物品混雜在一起,有的甚至和農藥同放一個門市銷售。
1.1.6 我市仍存在個別無證經營的行為,特別是新加入獸藥經營行業的,沒有及時到畜牧部門申請辦證。
1.1.7 一部分規模養殖場存在使用過期獸藥、禁用獸藥、無GMP標識獸藥的現象,有的規模養殖場的獸醫室建設很不規范;多數規模場無專門的獸醫治療室,藥品堆碼不整齊,亂堆亂放現象嚴重。
1.1.8 鄉村游醫用藥難以管理。由于農村地域廣闊,而鄉鎮基層獸醫數量非常有限,許多動物疾病診治工作由原來的村級防疫員或其它游醫在進行,他們用藥極不規范,盡管我們加強了管理、進行了清理,但要全面理順還須做大量艱辛的工作。
1.1.9 獸藥生產企業太多,冒充通過GMP認證的獸藥企業及獸藥產品也在增加,我們按照上級通報的情況進行了多次檢查,但獸藥經營是一種動態的過程,隨時都可能有假冒獸藥產品流入市場,這大大增加了我們執法管理的工作難度。
1.2.0 在推行獸藥GMP質量管理規范的同時,一些通過GMP驗收的企業原來生產的非GMP獸藥產品和一些沒有通過GMP驗收的企業生產的非GMP獸藥產品在伺機進行大傾銷。在近兩年的執法檢查工作中,我們遇到并查處了一些類似案件。
1.2 獸用生物制品生產、經營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2.1 無證經營現象比較普遍。《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供應預防用生物制品的機構,必須取得省級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可以經營生物制品的《獸藥經營許可證》”。但是一些經營戶為追求暴利,不顧國家的規定,在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私自經營獸用生物制品,這種私下經營,不僅逃避了獸藥管理部門的有效監控,同時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亂,使得大批假冒偽劣生物制品充斥市場,嚴重影響了畜產品的安全、畜牧業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1.2.2 強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的訂購違反規定。 《獸藥管理條例》規定,“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企業生產”,但是一些鄉(鎮)畜牧獸醫站、養殖業主及個別獸藥經營戶知法違法,不嚴格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和《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規定的渠道訂購生物制品,而是依照價格低廉與否為訂購標準,隨意從違法生產企業進貨。這樣,不僅為假冒偽劣生物制品大量流入市場提供了機會和便利。同時也造成了生物制品的無序競爭。
1.2.3 制造違規生物制品的企業有增無減。《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規定,“禁止任何未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生產獸用生物制品”。但是,一些無生產許可證的部門為了牟利,大量制獸違規生物制品。同時也有個別獸用生物制品的合法生產企業,為參與競爭、降低成本,也生產制售違規生物制品。
1.2.4 多數經營部門不具備條件。 獸用生物制品的經營除市、縣、鄉(鎮)畜牧獸醫站外,還包括一些持有經營許可證的個體戶。但多數不具備儲藏和運輸的條件,同時也沒有完善的購入驗收、儲藏保管、使用核對等管理制度。因此很難達到《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由于存放時間長、保溫措施不當(一般設置的溫度都在20-35℃ ),使疫苗的有效滴度下降,從而造成免疫工作的失敗。
1.2.5 對養殖場用藥缺乏有效的監督措施。在一些可以自購疫苗進行免疫的大型養殖場,由于對獸用生物制品的訂購和使用缺乏應有的知識,加上當地的畜牧獸醫部門沒有加以正確的指導和監督,使得這些養殖場在獸用生物制品的訂購和使用上未能按照《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批準。而是隨意的使用獸用生物制品,其結果是造成監督失控、預防失敗,同時還為假冒偽劣生物制品提供了流入的可乘之機。
2、 加強獸藥監督管理的對策
2.1 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理解打擊假冒偽劣獸藥的重要性和長期性,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措施和責任,以高度的責任心和務實的工作態度,把獸藥打假工作引向深入,要持之以恒,長抓不懈。
2.2 認真履職,強化執法。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獸藥行業的管理,實施對獸藥和獸用生物制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全程監控。省市縣三級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把定時檢查和突擊性檢查有機地結合起來,加大查處力度。要始終保持對制假售假活動的高壓態勢,對在檢查中發現的案件,要按《獸藥管理條例》和《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等法規進行及時處理,對情節嚴重的,要堅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3 廣泛宣傳,全民支持。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大宣傳《獸藥管理條例》的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進行宣傳,向社會宣傳獸藥和獸用生物制品的制售和使用規定;宣傳假劣獸藥對畜產品安全和人民群眾健康的危害,提高全社會的法制意識,形成自覺抵制和打擊制假售假行為的社會環境。
2.4 加強管理,嚴肅查處。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對獸藥,特別是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的管理,要依法辦事,對不具備條件或無證經營者要堅決取締經營資格,嚴格查處、不留后路,讓假冒偽劣藥品沒有藏身之處。畜牧獸醫部門要按《獸藥管理條例》和《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的要求,嚴把獸藥及生物制品的進貨關。對用于強制免疫的生物制品,必須嚴格按規定到農業部指定的生產企業進行訂購。購買一般獸用生物制品.轉載自中國獸藥114網,也應到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訂購,而且還要做好進貨和發放的詳細記錄,保證隨查隨有、心中有數。要監督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改善貯藏和保管條件,確保其質量穩定、免疫有效。要重點放在縣鄉(鎮)畜牧獸醫站和其它經營戶的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要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具備經營要求的單位或經營戶,應及時吊銷《獸藥經營許可證》,不能蒙混過關。對自購和使用獸用生物制品的大型畜禽養殖場,要嚴格按照《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其進行指導和監督,以防止假冒偽劣生物制品的流入,確保畜產品安全。對違反規定改變訂購渠道的人和事,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進行嚴厲的查處。
2.5 創新思路,抓出成效。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努力探索獸藥管理新模式。目前獸藥生產和經營企業縱多,獸藥品種不計其數,要逐攤逐店進行清查難度很大。今年來,中央提出了實行獸藥經營企業準入制,將逐漸推廣《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以提高獸藥經營企業的監管水平和守法意識,規范獸藥經營行為,這是轉變獸藥經營方式、值得探討的一個新課題。
畜產品安全是社會公共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確保廣大市民的身體健康,必須加強對畜牧業投入品——獸藥的質量管理,為此建議國家在推行獸藥生產企業GMP標準化管理的同時,盡快推行GSP連鎖經營模式,進一步規范獸藥經營秩序,加強對使用環節的監管,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全面提高獸藥產品質量。
1、獸藥管理存在的問題
1.1 獸藥生產、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1 一些獸藥生產企業違反農業部《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第22號令)以及農業部第233號、242號和260號公告等規定使用標簽和說明書。如:一些企業的產品只有商品名而無通用名、擅自擴大藥品療效;產品包裝沒按規定貼上標簽和說明書、在顯著位置也沒有注明“獸用”字樣;不按規定設計標簽、說明書內容不全不清楚等。
1.1.2 一些GMP企業不按規范嚴格管理,如:成品庫記錄不全;產品無明顯的“合格”、“不合格”或“待檢”等規定標識;個別企業的水針劑仍然使用西林瓶;還有的企業將生產車間或廠址出租給他人進行非法生產。
1.1.3 一些獸藥經營企業違反規定經營假冒偽劣獸藥,如:經營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批準文號的產品;質量不合格和過期失效的產品等,個別經營者仍在經營禁用獸藥和無GMP標識的獸藥等。
1.1.4 在獸藥市場上,只有商品名而無通用名、隨意夸大療效的省外產品的占有率較大,這些產品常常冠以“XX王”、“XX霸”、“XX帝”,自稱能治“霍亂(瘟疫)”、“痘病”等多種疫病,嚴重擾亂了獸藥市場秩序。
1.1.5 一些獸藥經營戶無專門的存放庫房,各種物品混雜在一起,有的甚至和農藥同放一個門市銷售。
1.1.6 我市仍存在個別無證經營的行為,特別是新加入獸藥經營行業的,沒有及時到畜牧部門申請辦證。
1.1.7 一部分規模養殖場存在使用過期獸藥、禁用獸藥、無GMP標識獸藥的現象,有的規模養殖場的獸醫室建設很不規范;多數規模場無專門的獸醫治療室,藥品堆碼不整齊,亂堆亂放現象嚴重。
1.1.8 鄉村游醫用藥難以管理。由于農村地域廣闊,而鄉鎮基層獸醫數量非常有限,許多動物疾病診治工作由原來的村級防疫員或其它游醫在進行,他們用藥極不規范,盡管我們加強了管理、進行了清理,但要全面理順還須做大量艱辛的工作。
1.1.9 獸藥生產企業太多,冒充通過GMP認證的獸藥企業及獸藥產品也在增加,我們按照上級通報的情況進行了多次檢查,但獸藥經營是一種動態的過程,隨時都可能有假冒獸藥產品流入市場,這大大增加了我們執法管理的工作難度。
1.2.0 在推行獸藥GMP質量管理規范的同時,一些通過GMP驗收的企業原來生產的非GMP獸藥產品和一些沒有通過GMP驗收的企業生產的非GMP獸藥產品在伺機進行大傾銷。在近兩年的執法檢查工作中,我們遇到并查處了一些類似案件。
1.2 獸用生物制品生產、經營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2.1 無證經營現象比較普遍。《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供應預防用生物制品的機構,必須取得省級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可以經營生物制品的《獸藥經營許可證》”。但是一些經營戶為追求暴利,不顧國家的規定,在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私自經營獸用生物制品,這種私下經營,不僅逃避了獸藥管理部門的有效監控,同時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亂,使得大批假冒偽劣生物制品充斥市場,嚴重影響了畜產品的安全、畜牧業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1.2.2 強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的訂購違反規定。 《獸藥管理條例》規定,“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企業生產”,但是一些鄉(鎮)畜牧獸醫站、養殖業主及個別獸藥經營戶知法違法,不嚴格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和《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規定的渠道訂購生物制品,而是依照價格低廉與否為訂購標準,隨意從違法生產企業進貨。這樣,不僅為假冒偽劣生物制品大量流入市場提供了機會和便利。同時也造成了生物制品的無序競爭。
1.2.3 制造違規生物制品的企業有增無減。《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規定,“禁止任何未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生產獸用生物制品”。但是,一些無生產許可證的部門為了牟利,大量制獸違規生物制品。同時也有個別獸用生物制品的合法生產企業,為參與競爭、降低成本,也生產制售違規生物制品。
1.2.4 多數經營部門不具備條件。 獸用生物制品的經營除市、縣、鄉(鎮)畜牧獸醫站外,還包括一些持有經營許可證的個體戶。但多數不具備儲藏和運輸的條件,同時也沒有完善的購入驗收、儲藏保管、使用核對等管理制度。因此很難達到《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由于存放時間長、保溫措施不當(一般設置的溫度都在20-35℃ ),使疫苗的有效滴度下降,從而造成免疫工作的失敗。
1.2.5 對養殖場用藥缺乏有效的監督措施。在一些可以自購疫苗進行免疫的大型養殖場,由于對獸用生物制品的訂購和使用缺乏應有的知識,加上當地的畜牧獸醫部門沒有加以正確的指導和監督,使得這些養殖場在獸用生物制品的訂購和使用上未能按照《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批準。而是隨意的使用獸用生物制品,其結果是造成監督失控、預防失敗,同時還為假冒偽劣生物制品提供了流入的可乘之機。
2、 加強獸藥監督管理的對策
2.1 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理解打擊假冒偽劣獸藥的重要性和長期性,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措施和責任,以高度的責任心和務實的工作態度,把獸藥打假工作引向深入,要持之以恒,長抓不懈。
2.2 認真履職,強化執法。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獸藥行業的管理,實施對獸藥和獸用生物制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全程監控。省市縣三級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把定時檢查和突擊性檢查有機地結合起來,加大查處力度。要始終保持對制假售假活動的高壓態勢,對在檢查中發現的案件,要按《獸藥管理條例》和《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等法規進行及時處理,對情節嚴重的,要堅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3 廣泛宣傳,全民支持。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大宣傳《獸藥管理條例》的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進行宣傳,向社會宣傳獸藥和獸用生物制品的制售和使用規定;宣傳假劣獸藥對畜產品安全和人民群眾健康的危害,提高全社會的法制意識,形成自覺抵制和打擊制假售假行為的社會環境。
2.4 加強管理,嚴肅查處。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對獸藥,特別是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的管理,要依法辦事,對不具備條件或無證經營者要堅決取締經營資格,嚴格查處、不留后路,讓假冒偽劣藥品沒有藏身之處。畜牧獸醫部門要按《獸藥管理條例》和《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的要求,嚴把獸藥及生物制品的進貨關。對用于強制免疫的生物制品,必須嚴格按規定到農業部指定的生產企業進行訂購。購買一般獸用生物制品.轉載自中國獸藥114網,也應到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訂購,而且還要做好進貨和發放的詳細記錄,保證隨查隨有、心中有數。要監督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改善貯藏和保管條件,確保其質量穩定、免疫有效。要重點放在縣鄉(鎮)畜牧獸醫站和其它經營戶的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要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具備經營要求的單位或經營戶,應及時吊銷《獸藥經營許可證》,不能蒙混過關。對自購和使用獸用生物制品的大型畜禽養殖場,要嚴格按照《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其進行指導和監督,以防止假冒偽劣生物制品的流入,確保畜產品安全。對違反規定改變訂購渠道的人和事,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進行嚴厲的查處。
2.5 創新思路,抓出成效。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努力探索獸藥管理新模式。目前獸藥生產和經營企業縱多,獸藥品種不計其數,要逐攤逐店進行清查難度很大。今年來,中央提出了實行獸藥經營企業準入制,將逐漸推廣《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以提高獸藥經營企業的監管水平和守法意識,規范獸藥經營行為,這是轉變獸藥經營方式、值得探討的一個新課題。
畜產品安全是社會公共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確保廣大市民的身體健康,必須加強對畜牧業投入品——獸藥的質量管理,為此建議國家在推行獸藥生產企業GMP標準化管理的同時,盡快推行GSP連鎖經營模式,進一步規范獸藥經營秩序,加強對使用環節的監管,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全面提高獸藥產品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