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某、江某在海口市瓊山區一水庫旁養殖畜禽,通過私設暗管,將養殖廢水直接排放到水庫周圍污染水環境,據群眾舉報,環保局等相關部門介入調查,海口市公安瓊山公安分局于7月1日對蘇某、江某依法實施行政拘留5天,這成為今年新《環保法》實施以來,海南省首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拘留案。新《環保法》明確,“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違法行為人都將受到行政拘留等處罰”。國家對于環保越來越重視,對環境違法行為是“零容忍”態度,企業、經營者都需引起足夠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