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承擔基層畜牧獸醫技術服務工作的機構為鄉鎮級畜牧獸醫站。2005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5號),對鄉鎮級畜牧獸醫站的建設提出了明確的指導意見,即切實加強基層動物防疫機構建設。根據經營性服務和公益性職能分開的原則,積極推進鄉鎮畜牧獸醫站改革。由縣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鄉鎮或區域設立畜牧獸醫站,人員、業務、經費等由縣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承擔動物防疫、檢疫和公益性技術推廣服務職能。要將原由鄉鎮畜牧獸醫站承擔的診療服務等經營性業務進行科學界定,并與公益性職能合理分離,使其走向市場。鼓勵和引導鄉鎮畜牧獸醫站分流人員創辦經營性獸醫服務實體。當前,各地鄉鎮級畜牧獸醫站建設在機構歸屬、職責確定、經費來源、設施狀況、人員組成等方面差異很大,但大都面臨一個共性問題,即鄉鎮級畜牧獸醫站承擔的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動物衛生監督、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行政職能越來越凸顯,其承擔的基層畜牧獸醫技術服務職能逐漸淡化,僅限于公益性技術服務(作者的理解為強免計劃中的防疫服務)。本文就如何提升基層畜牧獸醫技術服務水平,為養殖業戶提供強有力的畜牧獸醫技術服務支撐,進行了初步的調查與思考。
l 、養殖業戶對畜牧獸醫技術服務的需求
從養殖從業者的知識技能現狀、產業發展面臨的形勢及國家對畜禽養殖的管理規定等角度來看,養殖業戶對畜牧獸醫技術服務的需求越來越迫切。
1.1 養殖從業者的知識技能現狀
當前,我國畜禽養殖的從業者仍就是以農村家庭為主體,其中大多數人缺乏專業性培訓.文化水平低,對科技的認知度低。作者對齊河縣50個存欄200~500頭規模的養豬場從業者進行了調查,結果是50個豬場從業者共計104人,其中100人(50對夫婦)為養殖業主,4名為聘用的農村單身勞動力;100名養殖業主的96%為農村家庭夫婦.4%為企業下崗職工;104名從業者中,大專學歷1人,高中及職業中專12人,初中畢業78人,初中以下23人。畜禽養殖從業者的知識水平低、生產技能低,對畜牧獸醫技術服務的需求迫切。
1.2 產業發展面臨的形勢
隨著畜牧業從以千家萬戶分散飼養為主的傳統模式向以規模集約化為主的現代模式的轉變,以農村家庭為主體的畜禽養殖業戶也面臨由傳統農民向專職化養殖從業者轉變。由于畜禽養殖的從業者仍以農村家庭為主體,從我國農村、農業、農民的現狀來看,在一定時期內畜禽養殖的規?;F代化發展,受到了農村家庭投資承受能力和養殖場收益對家庭謀生、致富貢獻的限制。以齊河縣為例,農村家庭平均3.6人/戶,可期的小康水平家庭收入在10萬元左右。依此推算,按養豬平均純利潤150元/頭計算,其若從事養豬年出欄規模約在600頭以上,豬場設計存欄不少于300頭,投資不少于40萬元。這樣規模的養殖場正好適合家庭夫婦經營,無需再雇用其他勞動力,同時對農村家庭投資壓力幾乎到了極限,所以以農村家庭為主體的養殖從業者達到適當規模后再擴大規模的條件受到了限制。因此,在一定時期內畜禽養殖的主流應以投資40萬左右的小規模養殖場為主,這些從業者雖然已成為專職化的養殖業主,但其根源仍為農村的農民,加之畜禽養殖成為其全部謀生手段,所以對畜牧獸醫技術服務的需求更加迫切。
l.3 國家對畜禽養殖的管理規定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養殖業面臨的產品安全和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受到各級政府和社會的關注。畜禽養殖已不再是幾千年來農民的自發、自主和任意行為,從1985年國務院頒布《家畜家禽防疫條例》起,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畜牧業進行越來越嚴格的規范。僅國家法律層面就有2部,即1997年“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制定的《動物防疫法》(2007年修訂);2005年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的《畜牧法》。國務院的條例也不少于5個,其他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更多。《畜牧法》第三十九條對養殖從業者明確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從而將畜牧獸醫技術服務需求界定為畜禽養殖者的法定義務。
2、 基層畝牧獸醫技術服務現狀
通過以上養殖從業者對畜牧獸醫技術服務的需求分析來看,當前基層畜牧業獸醫技術服務體系,已不能滿足畜牧業發展的需求,以家庭為經營主體的畜禽養殖場,也大都沒有達到“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的法律規定。
2.1 畜牧獸醫技術服務的渠道
當前,養殖從業者獲得畜牧獸醫技術服務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基層畜牧獸醫站的技術推廣,多以防疫、安全等公益性或某項大范圍推廣的技術為主;
二是從大眾媒體和科技書刊中獲得的技術;
三是獸藥飼料供應廠商為養殖業戶提供的技術報務;
四是參加技術培訓班或專家現場指導等;
五是聘任技術人員或簽訂技術服務合同。
2.2 各種畜牧獸醫技術服務的特點與缺陷
基層畜牧獸醫站提供的畜牧獸醫技術服務特點是側重公益性,對所有養殖業戶都具有指導性,解決的是養殖業增加社會效益的問題,如防疫指導和專項技術推廣等,但缺乏針對性,對解決具體養殖業戶實際問題的效果不大。大眾媒體和科技書刊中的技術知識理論性強,對養殖業戶初期開始從事養殖階段具有較好的指導作用,解決的是從事養殖應注意的大是大非問題,對解決養殖過程中實際問題的效果也不大。獸藥飼料供應廠商為養殖業戶提供的技術服務存在很大的目的性,旨在推廣其產品,最終結論往往是公司從養殖業戶賺得更多的錢。參加技術培訓班或專家現場指導可獲得提高養殖效益的好技術、好方法,但養殖戶只能是被動接受,且參加的機會也不是很多,培訓和指導的內容也未必是自己的實際所需。聘任技術人員或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應該說是養殖業戶獲得畜牧獸醫技術服務最有效的途徑,該方式針對性強,以解決養殖業戶面臨的實際問題為目的,可直接提高養殖科技化水平,增加養殖業效益,但最大的不足是成本高,且受專業技術人才的限制。
2.3 當前基層畜牧獸醫技術服務面臨的問題
(1)缺乏職業化的(尤其是以農村家庭為主體的畜禽養殖業戶)畜牧獸醫技術服務渠道.解決養殖過程中的實際技術問題;
(2)基層畜牧獸醫站的技術推廣服務職能淡化,基層技術服務人員缺乏、服務能力不高。
(3)基層畜牧獸醫技術服務工作的規范建設滯后,養殖環節的技術規程與標準的制定和執行力度不夠,“專家”們的觀點千差萬別,技術人員開展服務的隨意性太大,養殖業戶不知取舍。
(4)各種服務方式的技術內容偏重于養殖效益的提高,對規劃設計、畜產品質量安全、糞污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養殖從事者自我防護等技術領域的服務明顯不足。
(5)基層畜牧獸醫技術服務往往作為其他硬性成本投資的附屬,其本身勞動付出及價值回報,沒有得到市場化的回報。
3 推進基層畜牧獸醫技術服務改革的建議
通過分析養殖業戶對畜牧獸醫技術服務的需求和基層畜牧獸醫技術服務的現狀,作者結合齊河縣畜牧獸醫技術服務實際和自己從事畜牧獸醫工作18年的體會,提出了“職業化確責、標準化執業、規范化管理、市場化運作”為主要內容的關于推進基層畜牧獸醫技術服務改革的4點建議。
3.1 職業化確責
根據《畜牧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養殖業主要達到合法養殖的要求,要么自己是畜牧獸醫技術人員,要么聘用畜牧獸醫技術人員。但這里對畜牧獸醫技術人員沒有明確規定,農業部應該出臺細則對其進行界定,并建立健全資格認定、等級評審、技能培訓等制度,明確不同等級人才服務的畜禽種類和限能,從而使從事畜牧獸醫技術服務的人員職業化。對現有鄉鎮畜牧獸醫站人員的職責進行明確,實現執法與服務分離,按國務院《關于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的精神要求,將服務人員推向市場。
3.2 標準化執業
如醫生根據各種病的治療規程開具藥方治病一樣,制定細致全面、可操作性強的畜牧獸醫技術服務規范,對職業化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的服務行為進行規范,實現畜禽養殖環節的標準化生產。從而杜絕因養殖從業者主觀差異,隨意規劃建設、亂用獸藥飼料等造成的疫病和畜產品質量安全等問題。
3.3 規范化管理
強化對畜牧獸醫技術從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畜牧獸醫技術從業行為,明確各級畜牧獸醫站為從事畜牧獸醫技術服務的管理職能機構,具備職業化資格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在某鄉鎮開展畜牧獸醫技術服務時,須納入該鄉鎮畜牧獸醫站統一管理,進行定期培訓、職業資格認定、服務限能核定等;開辦畜禽養殖場的業主,必須在當地畜牧獸醫站統一管理下與為其服務的職業化畜牧獸醫技術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責任、權力、義務,從而保證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畜禽養殖的各種技術規程得以貫徹落實。強化對大眾媒體和科技書刊的監督管理,其出版發行內容必須與國家制定的畜牧獸醫技術服務規范相符;對獸藥飼料供應廠商舉辦的各類培訓和技術指導,從專家資格、技術內容、服務對象等方面進行依法規范。
3.4 市場化運作
嚴格畜牧獸醫技術人員的職業化管理,嚴禁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在從事畜牧獸醫服務的同時,從事獸藥飼料等養殖投入品經營,保護養殖業(戶)利益。同時,建立畜牧獸醫技術有償化服務制度,實行市場化運作,保障服務人員的利益,根據服務人員的技能等級及服務畜禽的數量制定最低服務報酬標準,并責令養殖業主嚴格執行,也可探索實行由鄉鎮畜牧獸醫站代收畜牧獸醫技術人員的服務費,以保障畜牧獸醫技術服務人員利益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