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4名男子私設屠宰場宰殺生豬,期間還買通獸醫站工作人員,給豬肉刻上合格的檢驗章欺騙消費者,在三年多的時間里,私宰2000余頭生豬流入市場,涉案金額達400萬元。近日,由福清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吳某等4人因非法經營罪,被福清法院判處兩年十個月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以人民幣10到12萬元的罰金。
福清男子吳某、林某、華某和倪某4人常年在福清市龍山街道后山頂附近擺攤賣豬肉。因覺得定點屠宰生豬耗費時間長運輸成本高,為節省成本,使豬肉更具賣相,4人決定私設屠宰場宰殺生豬。從2011年起,4人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租賃了一間出租屋合伙私設屠宰場。吳某等人定期聯系上逕鎮的生豬養殖戶購買生豬,私下宰殺后由每人各分半頭豬肉拿到龍山街道后山頂附近的攤位銷售。
同時,為了讓消費者相信這些豬肉是經過檢驗檢疫的,吳某等人還每月繳納400元,買通獸醫站某工作人員,刻上“福建”“肉”“05”字樣的肉品品質檢驗章,私自將檢驗章蓋在未經過檢疫的私宰生豬的豬肉上。吳某4人平均每天私宰生豬2頭,遇到節假日數量上也進行適當調整。直到2014年10月底被抓獲為止,他們已經累計私宰生豬2000余頭,銷售金額高達400萬元。
據了解,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生豬應該集中在定點屠宰場進行屠宰,屠宰后的生豬經檢疫合格后,由獸醫站檢疫人員在生豬胴體上加蓋“檢疫合格章”和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再由定點屠宰場人員在生豬的胴體上加蓋“肉品檢疫合格印章”和出具《肉品檢驗合格證》、出場單。只有取得上述“三單兩印”后,豬肉才能流入市場進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