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規定生產、銷售、推廣畜禽品種
法定途徑: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反映,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的,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或者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動物防疫工作不力
法定途徑: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反映,給予通報批評或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條件的拒不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七十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經現場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或者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拒不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的;
(二)對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動物、動物產品重復檢疫的;
(三)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在國務院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外加收費用、重復收費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職責或者偽造監測、檢測結果的;
(二)發生動物疫情時未及時進行診斷、調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違規生產、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或飼料、飼料添加劑存在質量問題
法定途徑:向縣級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反映,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規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
(二)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的;
(三)生產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第四十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一)不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的;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
(三)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經產品質量檢驗的。
第四十三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質的;
(二)經營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三)經營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
(四)經營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的飼料的;
(五)經營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以及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第四十四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
(二)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
(三)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第四十六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二)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4、生產、經營假劣獸藥
法定途徑: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反映,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規依據:《獸藥管理條例》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
擅自生產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按照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處罰。
第七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其中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撤銷獸藥批準證明文件或者責令停止獸藥研究試驗的,由原發證、批準部門決定。
上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下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行政行為,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