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肉檔主為保持肉類新鮮及防止腐爛,將硼砂涂抹于其所銷售的豬肉和排骨中。2013年,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懲處被告人阿英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5月24日,阿英在中山市東鳳鎮一市場檔口經營豬肉檔時,在明知不能添加硼砂的情況下,仍將硼砂涂抹于其所銷售的豬肉和排骨中。
當日下午4時許,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聯合執法人員對上述豬肉檔進行檢查時發現硼砂1瓶,在扣押豬肉產品73.9公斤后將阿英送交公安機關歸案。
經廣東省質量監督食品檢驗站(中山)檢測,在阿英豬肉檔抽檢的豬肉和排骨里檢驗出硼酸與硼砂(以硼砂計)含量分別為2879mg/kg、1967mg/kg。
法院認為,阿英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依法懲處。判決阿英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繳獲的硼砂1瓶及豬肉產品73.9公斤,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