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屠宰環節是肉類產品產業鏈中的關鍵環節,是連接養殖和消費的重要紐帶,在國計民生中占有重要地位。
查處病死動物宰殺加工行為
無論從行政執法角度,還是從刑事司法銜接的角度,打擊加工經營病害動物產品違法行為一直是一個難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解釋》)出臺后,在打擊加工經營病害動物產品違法行為方面,情況發生了部分變化,但仍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病死動物宰殺加工行為涉刑的問題。《兩高解釋》第一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一些地方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有意識到《兩高解釋》出臺后,違法人員一旦涉及生產、銷售病死、檢疫檢驗不合格動物產品等情形的均已涉刑,如果還簡單地適用《動物防疫法》處以罰款,不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的法律后果極為嚴重,對此應予高度重視。
技術鑒定要慎重。在涉及生產、銷售病死、檢疫檢驗不合格動物產品案件中,一些地方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法人員在國家和地區均沒有病死動物產品鑒定技術規范的情況下,往往直接通過感官檢查做出判定。這一決定當事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判定明確缺少法律支撐,同時會給執法人員自身帶來較大的執法風險。目前,在打擊加工經營病害動物產品違法行為上,最難的問題就是病害動物產品的鑒定,由于動物產品涉及動物疫病、殘留等問題,涉及多部門,而國家層面沒有制定《病死動物產品鑒定技術規范》,怎么鑒定、誰來鑒定都沒有明確的說法。如果對動物產品不能區分“合格”和“不合格”、“病害”和“非病害”,也就無法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定性,無法對加工經營病害動物產品違法行為通過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手段來有效加以打擊。《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立案追溯標準規定,“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必須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進行鑒定,那么,究竟哪種情況下的病害動物產品屬于“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衛生部門沒有明確規定。在《兩高解釋》出臺之后,許多地方衛生部門提出,現在只需要由獸醫部門直接判定為病死或檢疫檢驗不合格動物產品,就可以按照兩高解釋追究刑事責任。目前正在申報的農業行業標準《檢疫不合格動物產品鑒定技術規范》,由于爭議較大,一直未能予以通過。為解決分割后的動物產品鑒定問題,基層可考慮通過實驗室檢驗+ 現場檢查+ 多部門專家綜合判定的方法對動物產品進行認定。《兩高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檢驗報告并結合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實驗室檢驗可從三個方面對疑似病害的動物產品進行鑒定:一是病原學檢驗,針對一、二、三類病,重點針對人獸共患傳染病進行檢驗;二是揮發性鹽基氮等理化指標的檢驗;三是農藥、獸藥、重金屬殘留方面的檢驗。
推行由政府牽頭,多部門聯合執法。打擊加工經營病害動物產品違法行為是政府牽頭的工作,要注意多部門聯合執法,特別要充分發揮公安機關能夠實施司法偵察的優勢,確保利用司法的手段打擊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肉及肉制品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食安辦發電〔2013〕號)規定,嚴格落實肉及肉制品質量安全的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查處對屠宰動物的注水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注水的屠宰動物的案件一般情況下是數量大、金額多,存在涉刑的可能性。因此,在查處此類案件時,獸醫部門應第一時間與公安部門聯手。在注水案例中,對銷售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十五萬元以上的,一般以《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違法分子注入其他有害物質,可考慮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注水案的取證要在第一時間控制住注水現場,進行拍照、錄像,做好現場檢查筆錄,查封扣押注水生豬、生豬產品以及注水工具和設備。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只要是有注水行為,均要實施處罰,而不需要證明注水已經達到了超標的程度。在實際操作中,為了更好地證實有注水行為發生,也為了追究刑事責任的需要,需采樣送檢進行水份檢測。同時,一定要注意按照標準采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