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區動物衛生監督所協檢員任某利欲熏心,非法出售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導致10000余頭生豬未經檢疫即進入流通市場。記者昨日從轄區六安金安區法院獲悉,該院一審以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判處任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違法所得兩萬元予以沒收。
任某主要負責金安區馬頭鎮閆店街道的生豬檢疫工作。 2012年至2013年間,任某在未對生豬進行檢疫的情況下,將從六安市金安區動物衛生監督所領取的加蓋有六安市金安區動物衛生監督所檢疫(驗)專用章的空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以每張100元至150元不等的價格,分多次賣給壽縣張某,張某又將空白證明轉賣給江蘇無錫市恒怡食品有限公司屠宰戶陳某,再由陳某使用該證明從浙江嘉興等地購買未經檢疫的生豬運回屠宰。任某將上述證明賣給張某后,以其留存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存根向衛生監督所核銷并領取協檢員工資。至案發前,任某共向張某非法出售空白證明176張,致使10000余頭生豬未經檢疫即進入市場流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受六安市金安區動物衛生監督所的委托,在履行生豬檢疫的職務過程中,違反國家動物檢疫規定,將已加蓋檢疫專用章的空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非法出售給他人并從中牟利,其行為已經構成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應依法嚴懲。鑒于任某歸案后主動交代了其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