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根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3]第2號),國家對獸藥實行分類管理,根據獸藥的安全性和使用風險程度,將獸藥分為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禁用獸藥即在所有食品動物或特定動物不得作任何用途使用的,在所有可食組織中不得檢出的藥物。
一、什么是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
根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3]第2號),國家對獸藥實行分類管理,根據獸藥的安全性和使用風險程度,將獸藥分為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
獸用處方藥,是指憑獸醫處方方可購買和使用的獸藥。
獸用非處方藥,是指由農業部公布的、不需要憑獸醫處方就可以自行購買并按照說明書使用的獸藥。
獸用處方藥標識:獸用處方藥目錄由農業部制定并公布。獸用處方藥目錄以外的獸藥為獸用非處方藥。獸用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標注“獸用處方藥”字樣。
獸用處方藥的開具和營銷:獸藥經營者對獸用處方藥、獸用非處方藥應當分區或分柜擺放。獸用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獸用處方藥憑獸醫處方箋方可買賣(以下三種情況除外:進出口獸用處方藥的;向動物診療機構、科研單位、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其他獸藥生產企業、經營者銷售獸用處方藥的;向聘有依照《執業獸醫管理辦法》規定注冊的專職執業獸醫的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園、實驗動物飼育場等銷售獸用處方藥的。)獸醫處方箋由依法注冊的執業獸醫按照其注冊的執業范圍開具,處方箋應符合有關要求并保存二年以上。獸藥經營者應當對獸醫處方箋進行查驗,單獨建立獸用處方藥的購銷記錄,并保存二年以上。
獸用處方藥的監管:未經注冊執業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獸藥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懸掛或者張貼提示語的;獸用處方藥與獸用非處方藥未分區或分柜擺放的;獸用處方藥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的;獸醫處方箋和獸用處方藥購銷記錄未按規定保存的。
2013年9月30日,農業部公告第1997號公布了《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第一批)》,其中包括了β-內酰胺類、頭孢菌素類、氨基糖苷類、四環素類、大環內酯類、酰胺醇類、林可胺類、磺胺類藥、喹諾酮類藥等抗菌類藥物;抗蠕蟲、抗原蟲、殺蟲藥等抗寄生蟲類藥物;中樞興奮藥、鎮靜藥與抗驚厥藥、麻醉性鎮痛藥、全身麻醉藥與化學保定藥等中樞神經系統類藥物;擬膽堿藥、抗膽堿藥、擬腎上腺素藥、局部麻醉藥等外周神經系統類藥物;金屬絡合劑、膽堿酯酶復活劑、高鐵血紅蛋白還原劑、氰化物解毒劑等解毒藥;以及抗炎藥、泌尿生殖系統藥物、抗過敏藥和局部用藥物。
2016年11月28日,農業部公告第2471號公布了《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第二批)》。
二、什么是禁用獸藥?
禁用獸藥即在所有食品動物或特定動物不得作任何用途使用的,在所有可食組織中不得檢出的藥物。
農業部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于2002年4月發布了《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農業部公告第193號),2002年12月發布的《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第235號公告)中附錄4進一步完善了禁用獸藥清單的品種、動物種類以及靶組織。
2015年09月07日,農業部發布了2292號公告,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獸藥,撤銷相關獸藥產品批準文號;
2016年7月,農業部發布了2428號公告,停止硫酸黏菌素用于動物促生長,僅限該產品用于動物細菌性疾病的治療。
2018年1月12日,農業部發布了2638號公告,停止在食品動物中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3種獸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