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將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加強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產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
《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包括畜禽標識管理、養殖檔案管理、信息管理和監督管理幾個方面。《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頒布后,農業部2002年5月24日發布的《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將同時廢止。
新的管理辦法對畜禽標識作了進一步的規范,要求在畜禽出生后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從國外引進畜禽,在畜禽到達目的地10日內加施畜禽標識。畜禽標識實行一畜一標,編碼具有唯一性。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產地檢疫時,應當查驗畜禽標識。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辦法還規定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內容包括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畜禽養殖代碼等。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為畜禽養殖場和畜禽散養戶建立畜禽防疫檔案,包括名稱、地址、畜禽種類、數量等。
《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包括畜禽標識管理、養殖檔案管理、信息管理和監督管理幾個方面。《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頒布后,農業部2002年5月24日發布的《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將同時廢止。
新的管理辦法對畜禽標識作了進一步的規范,要求在畜禽出生后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從國外引進畜禽,在畜禽到達目的地10日內加施畜禽標識。畜禽標識實行一畜一標,編碼具有唯一性。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產地檢疫時,應當查驗畜禽標識。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辦法還規定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內容包括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畜禽養殖代碼等。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為畜禽養殖場和畜禽散養戶建立畜禽防疫檔案,包括名稱、地址、畜禽種類、數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