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關于推進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和生鮮上市工作的統一部署,2014年12月15日,省農業廳制訂了《廣東省家禽屠宰廠(場)設置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深入推進家禽生鮮上市和規范家禽屠宰廠設置提供了法制保障。《意見》實施有效期即將到期,我廳擬在有效期滿后繼續實施該《意見》,現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18年1月22日前將有關意見反饋我廳(屠宰管理處)。
廣東省農業廳 2018年1月9日 (聯系人:羅琴、李明,電話:020-37288645、020-37288285,傳真:020-37288294,郵件:nyttuzaichu@126.com)廣東省家禽屠宰廠(場)設置指導意見為切實規范家禽屠宰行為,保障家禽產品質量安全,根據《廣東省家禽經營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意見》適用于推進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和生鮮上市區域的家禽屠宰廠(場)設置工作。
二、推進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和生鮮上市的設區市,由其畜禽屠宰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國土、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家禽集中屠宰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屠宰廠(場)設計和規劃原則上參照《生鮮家禽加工經營衛生規范》(DBS 44/004-2014)、《家禽屠宰質量管理規范》(NY/T 1340-2007)、《肉類加工廠衛生規范》(GB12694-1990)執行。
四、家禽屠宰廠(場)的選址要求:
(一)家禽屠宰廠(場)選址應當符合設區市人民政府的家禽屠宰專項規劃,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使用、動物防疫條件和環境保護要求。
(二)屠宰廠(場)選址應在地勢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無有害氣體、粉塵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區,遠離人口密集區。
五、家禽屠宰廠(場)的設置條件和建設標準:
(一)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依法辦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三)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94-2006)的充足水源;
(四)工程設計和工藝流程布局合理,廠房和車間應根據生產工藝對清潔程度的要求合理劃分作業區(可設立待宰區、屠宰加工區、無害化處理區和儲藏區等)。建筑布局總體設計必須遵循健康、病害禽類隔離以及原料、產品、副產品、廢棄物的轉運互不交叉的原則,采取有效分離或分隔,預防和降低產品受污染的風險;
(五)各區之間應有明顯的分區標志,可分為非清潔區、次清潔區和清潔區,設專門通道相連;
(六)屠宰車間內應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能夠及時排除污染的空氣和水蒸氣,空氣排放符合衛生標準要求;
(七)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內臟處理間、檢驗室、冷藏或冷凍間,配備有動物衛生監督工作室;
(八)有符合家禽屠宰工藝要求的掛禽、宰殺、瀝血、浸燙、脫毛、凈膛、預冷等機械化或半機械化家禽屠宰設備及傳輸鏈,以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運輸車等運載工具;
(九)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水和污染物處理設施;屠宰場必須設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檢驗檢疫人員,應具備檢驗檢疫工作所需的檢驗檢疫室和相關設備,并有健全的檢驗檢疫制度;
(十)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符合崗位要求的生產加工人員,有經上崗培訓的檢驗檢疫人員;
(十一)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病害家禽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十二)有家禽屠宰管理、產品追溯和質量安全管理等制度。 前款第三項至第十一項所列條件應當與家禽屠宰規模相適應。
六、家禽屠宰廠(場)管理 家禽屠宰廠(場)的設置,應當依據當地政府的規劃,符合用地、環保和動物防疫等要求,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并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已經設立的家禽屠宰廠(場),未登記備案的,應重新進行登記備案,并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七、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