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2625號
為切實加強飼料添加劑管理,保障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質量安全,促進飼料工業和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我部對《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以下簡稱《規范》)進行了修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實施飼料添加劑(混合型飼料添加劑除外)生產許可應遵守本《規范》規定,不得核發含量規格低于本《規范》或者生產工藝與本《規范》不一致的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明文件。
二、飼料企業和養殖者使用飼料添加劑產品時,應嚴格遵守“在配合飼料或全混合日糧中的最高限量”規定,不得超量使用飼料添加劑;在實現滿足動物營養需要、改善飼料品質等預期目標的前提下,應采取積極措施減少飼料添加劑的用量。
三、飼料企業和養殖者使用《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鐵、銅、鋅、錳、碘、鈷、硒、鉻等微量元素飼料添加劑時,含同種元素的飼料添加劑使用總量應遵守本《規范》中相應元素“在配合飼料或全混合日糧中的最高限量”規定。
四、仔豬(≤25 kg)配合飼料中鋅元素的最高限量為110 mg/kg,但在仔豬斷奶后前兩周特定階段,允許在此基礎上使用氧化鋅或堿式氯化鋅至1600 mg/kg(以鋅元素計)。飼料企業生產仔豬斷奶后前兩周特定階段配合飼料產品時,如在含鋅110 mg/kg基礎上使用氧化鋅或堿式氯化鋅,應在標簽顯著位置標明“本品僅限仔豬斷奶后前兩周使用”,未標明但實際含量超過110 mg/kg或者已標明但實際含量超過1600 mg/kg的,按照超量使用飼料添加劑處理。
五、飼料企業和養殖者使用非蛋白氮類飼料添加劑,除應遵守本《規范》對單一品種的最高限量規定外,全混合日糧中所有非蛋白氮總量折算成粗蛋白當量不得超過日糧粗蛋白總量的30%。
六、如無特殊說明,本《規范》“在配合飼料或全混合日糧中的推薦添加量”“在配合飼料或全混合日糧中的最高限量”均以干物質含量88%為基礎計算,最高限量均包含飼料原料本底值。
七、如無特殊說明,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產品中的“推薦添加量”“最高限量”按其在配合飼料或全混合日糧中的使用比例折算。
八、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8日發布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農業部公告第122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農業部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