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養區如何劃定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23條明確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區域環境承載能力 , 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和限養區 , 并向社會公布。禁養區內已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拆除; 造成養殖者經濟損失的 , 依法予以補償”。
2016年年初 , 省環委會印發《2016年湖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要點》 , 明確提出“貫徹落實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 2016年底前完成轄區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三區)劃定”。
去年11月 , 經省政府同意 , 《省農業廳落實中央第三巡視組“回頭看”關于養殖污染綜合治理問題整改行動方案》要求 , 各地2016年底前 , 制定出臺本轄區禁養區內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關閉搬遷方案。2017年底前 , 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全部關閉搬遷到位。
所謂禁止養殖區 , 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 , 在指定范圍內 , 禁止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的區域。我省禁養區主要涵蓋人口集中區域、飲用水源地保護區、重要水質功能區、其他生態功能區和其他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禁止畜禽養殖的區域。
禁養區是無畜禽區嗎
省畜牧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 有些地區在劃定“禁養區”并進行清理整治的時候出現了對“禁養區”概念誤讀的情況 , 主要表現為劃定的“禁養區”實行“全面禁養” , 即劃定區域內一頭豬或其他畜禽也不能養 , 現有養殖活動一律限期清理 , “這是一種典型誤解。”“劃定畜禽養殖‘三區’ , 實行養殖區域功能劃分 , 是畜牧業主動優化產業布局 , 貫徹“五大發展理念” , 實現綠色發展的具體體現。”該負責人表示 , “三區”劃定適用對象是全省范圍內的規模化以上的各類畜禽養殖場(小區)。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我省規模養殖標準為:生豬≥500頭(年出欄)、奶牛≥100頭(存欄)、肉牛≥50頭(年出欄)、蛋禽≥5000只(年存欄)、肉禽≥1萬只(年出欄)。對于規模以下的養殖戶來說 , 不是禁止其養殖行為 , 而是指導其做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另一方面 , 因教學、科研、旅游以及其它特殊需要 , 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保留并完善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養殖場 , 不在關停轉遷之列。
養殖場關閉后如何搬遷
十堰市鄖陽區南化塘鎮南化村一組農民劉正東 , 原經營正東蛋雞養殖場 , 存籠商品蛋雞1.6萬只 , 年產雞蛋150噸 , 純收入24萬多元。2016年 , 該養殖場所在區域被政府劃為禁養區 , 養殖場于今年9月被強制關停 , 政府補償16萬元。后經鄉鎮政府、畜牧、國土、財政、電力、環保等多部門研究協調 , 決定另選場址 , 在南化塘鎮譚家溝(適養區)集中興建蛋雞養殖小區。為減輕禁養區搬遷戶負擔 , 新的蛋雞養殖小區由政府投資建設 , 養殖戶租賃經營。目前 , 養殖小區正在建設施工中。“禁養區關閉搬遷 , 是手段 , 不是目的 , 可謂不破不立。”業內專家表示 , 這一舉措將改變過去養殖場建設缺乏規劃、雜亂無序、不設門檻的現象 , 有利于統籌兼顧生產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 , 調整優化區域布局 , 宜養則養、需禁則禁。循序漸進推進畜禽養殖污染處理 , 最終推動畜牧業綠色轉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