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政府購買服務型模式。采用“政府+公司+合作社”的形式,由政府支付有機肥生產企業一定補貼,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完成養殖廢棄物收集處理,形成市場化、商業化運行的政府購買服務模式。二是企業主導型模式。養殖企業以獨立或合作形式,根據養殖規模設計建造與其相匹配的“雨污分流”、雨水回收利用、污水生化處理、固體糞肥還田利用、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系統,對養殖廢棄物進行資源化處理循環利用。三是區域自消納型模式。養殖企業將糞污進行機械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后,向周邊蔬菜園區、果園、大田種植戶、種植合作社提供糞肥、液肥,形成養殖企業配套“他人或自有農田”,實現自行消納的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