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動物疫病防控財政支持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
閩農計〔2017〕165號
各市、縣(區)農業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村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為做好國家及我省動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貫徹落實工作,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動物疫病防控財政支持政策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7〕3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動物疫病防控財政支持政策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17年8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動物疫病防控財政支持政策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根據《農業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完善動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農醫發〔2016〕35號)、《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完善動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閩農計〔2016〕290號)、《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動物疫病防控財政支持政策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7〕35號)和《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6年現代農業生產發展等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農辦財〔2016〕40號)等精神,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通過政策實施,加強政府引導,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進一步優化動物防疫資源配置,促進動物防疫工作深入開展,有效降低動物疫病發生風險,提升獸醫衛生水平。
在政策落實中,堅持四個原則。一是強化責任意識。落實好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和各級部門的監管責任,確保政策有效落實。二是嚴格規范操作。加強過程監管和績效考核,強化信息公開,防范廉政風險。三是注重市場化導向。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實現形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基層動物防疫工作。四是創新管理方式。加快推進養殖場戶自主選購疫苗、財政直補政策實施。
二、主要內容
動物疫病防控財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強制免疫補助、強制撲殺補助、養殖環節和屠宰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四項內容。根據國家強制免疫和強制撲殺補助病種動態調整機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建立我省強制免疫和強制撲殺補助病種動態調整機制。在國家強制免疫和強制撲殺財政補助范圍的基礎上,根據我省動物疫病防控需要,省農業廳、財政廳依法適時將對我省影響重大的動物疫病納入強制免疫和強制撲殺財政補助范圍。在風險評估基礎上,綜合考慮省級財政支持能力,對已達到凈化消滅標準的、控制較好的或以地方和養殖場戶投入為主可取得良好防治成效的動物疫病,適時停止省級財政強制免疫補助。
(一)強制免疫補助
主要用于開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芻獸疫等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采購、儲存、注射及免疫效果監測評價、人員防護等相關防控工作,以及對實施和購買動物防疫服務等予以補助。
1.補助畜禽種類
口蹄疫:豬、牛、羊、駱駝和鹿等偶蹄動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雞、鴨、鵝、鴿子、鵪鶉等家禽。
小反芻獸疫:羊。
2.補助范圍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芻獸疫:全省(按要求申請不免疫的除外)。
3.經費撥付與使用
(1)我省2017年強制免疫補助經費的撥付與使用按照《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完善動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閩農計〔2016〕290號)文件相關要求執行。
(2)鑒于中央財政對我省強制免疫經費補助比例統一調整為40%,我省從2018年開始對強制免疫疫苗經費地方各級配套比例進行相應調整,即各病種強制免疫疫苗經費省、市、縣三級財政配套比例分別調整為40%、10%、10%。省、市、縣三級農業、財政部門應按照我省統計部門最新畜禽飼養數據、各品種疫苗最新中標價格和各級應承擔的比例做好本級強制免疫疫苗經費預算落實工作。市、縣兩級財政承擔的強制免疫疫苗經費應按時匯至省農業廳疫苗賬戶,用于省級統一招標采購強制免疫疫苗,結算疫苗采購款。
(3)強制免疫“先打后補”疫苗經費按“先打后補”畜禽免疫數量、我省強制免疫疫苗最新中標價格進行測算,由中央財政補助40%,省級財政補助40%,市、縣兩級財政各承擔10%。為便于各級財政編制預算計劃,省、市、縣三級農業、財政部門應按照上一年度當地強制免疫“先打后補”疫苗資金量,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安排本級財政強制免疫“先打后補”疫苗經費。省級以上強制免疫“先打后補”疫苗經費由省財政廳、省農業廳聯合下達各地。
(4)中央財政下達我省的強制免疫補助經費,扣除中央財政按比例承擔的強制免疫疫苗經費和強制免疫“先打后補”疫苗經費后的剩余部分,用作免疫效果監測評價、人員防護等相關工作,以及對實施和購買動物防疫服務等補助經費(以下均簡稱為“免疫效果評價等經費”),按照畜禽免疫數量、績效目標等因素分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廳聯合下達各地。
(5)中央和省級強制免疫“先打后補”疫苗經費由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每年“先打后補”試點畜禽免疫數量、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因素進行分配并及時下達。
(6)市、縣兩級不得將中央和省級下撥的強制免疫“先打后補”疫苗經費和免疫效果評價等經費用于本級強制免疫疫苗配套經費。
(7)強制免疫疫苗集中招標采購繼續由省農業廳組織實施。為促進畜禽養殖經營者落實強制免疫主體責任,支持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實行強制免疫“先打后補”的補助方式。開展“先打后補”的養殖場戶可自行選擇國家批準使用的相關動物疫病疫苗,各級財政部門根據農業部門提供的養殖場戶實際免疫數量和免疫效果安排補助經費。要積極開展強制免疫“先打后補”試點并逐步推開,具體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二)強制撲殺補助
國家在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過程中,對被強制撲殺動物的所有者給予補償。目前納入強制撲殺補助范圍的疫病種類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芻獸疫、布病、結核病、包蟲病、馬鼻疽和馬傳貧。強制撲殺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和省、市、縣三級財政共同承擔。
1.補助畜禽種類
口蹄疫:豬、牛、羊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雞、鴨、鵝、鴿子、鵪鶉等家禽。
小反芻獸疫:羊。
布病、結核病和包蟲病:牛、羊等。
馬鼻疽、馬傳貧:馬等。
2.補助經費測算與申請
強制撲殺補助和無害化處置補助經費測算和申請均按照《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完善動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閩農計〔2016〕290號)執行。
(三)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
對養殖環節(包括鄉鎮政府組織對棄置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的病死豬收集處理)的病死豬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閩財農〔2016〕24號文件規定,按每頭80元的標準對無害化處理費用給予補助。49個享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補助的縣(市、區),由省級以上財政承擔70元,所在地市、縣兩級財政承擔10元;其他縣(市、區)省級以上財政承擔50元,所在地市、縣兩級財政承擔30元。中央財政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生豬飼養量和合理的生豬病死率、實際處理率測算并包干下達我省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后,省農業廳、省財政廳據此測算各縣(市、區)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并與中央補助經費一并包干下達各縣(市、區)財政部門,主要用于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支出。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要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通知》(閩政辦〔2015〕5 號)有關要求做好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工作,并按照“誰交出(病死豬)、補貼誰,誰處理、補助誰”的原則,對病死畜禽收集、轉運、無害化處理等環節的實施者予以補助,具體分配比例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考慮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設施建設成本和實際處理成本等因素制定。
(四)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助
根據往年中央財政撥給我省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測算省級財政補助配套經費,將省級以上的補助經費(省級以上承擔70%)一并包干下達給各縣(市、區)財政部門,用于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支出,包括病害豬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市縣兩級財政承擔補助30%,設區市與縣(市、區)級財政承擔比例由各設區市財政部門規定。各縣(市、區)按照閩財農〔2016〕24號文件規定,做好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助工作。病害豬損失財政補助標準為800元/頭,無害化處理財政補助標準為80元/頭。病害豬產品每90公斤折合1頭,享受病害豬損失補助和無害化處理費用補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區)農業、財政部門要切實統一思想,強化組織領導,加強協作配合,完善工作機制,統籌安排資金用于強制免疫、強制撲殺、養殖和屠宰環節無害化處理工作,確保財政支持政策落到實處。
(二)嚴格經費監管。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業、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實施方案,明確經費申請和發放程序,細化補助標準。市級實施方案請于9月30日前報送省財政廳、省農業廳備案。各縣(市、區)要建立健全動物疫病防控補助經費管理制度,及時公開強制免疫、強制撲殺、養殖無害化處理等補助經費發放情況,廣泛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對未履行強制免疫責任的養殖場戶不給予強制免疫補助;對因未及時報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實強制免疫、檢疫、隔離、撲殺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擴散的養殖場戶,不給予強制撲殺補助。
(三)強化宣傳培訓。各市、縣(區)農業、財政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培訓,及時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絡和移動終端等載體,以及進村入戶宣講、發放政策明白紙等形式,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使廣大養殖場戶、養殖合作社、動物防疫組織等充分了解動物疫病防控財政支持政策,促進政策全面落實。
(四)加強績效考核。省財政廳、農業廳將根據財政部、農業部資金績效評價辦法制定我省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方案,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和第三方評估,加快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激勵約束機制。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農業部門也要科學制定本轄區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方案,將政策目標實現情況、任務清單完成情況、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納入指標體系,嚴格獎懲措施,全面評估、考核政策落實情況。
(五)注重信息調度。各市、縣(區)農業部門要建立項目執行定期調度督導機制,及時掌握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并分別于每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省農業廳報送項目階段性執行情況。要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創新督導檢查方式,及時妥善處理項目執行中的問題,重大事項要及時向省農業廳、財政廳報告。要做好項目實施總結,全面總結分析項目執行情況、存在問題并提出有關建議,請于每年1月10日前將上年度項目實施總結報送省農業廳、財政廳。
四、其他要求
本實施方案適用于除廈門市以外的各市、縣(區)。廈門市應參照本方案制定本轄區動物疫病防控財政支持政策實施方案,在報財政部、農業部備案的同時,抄送省財政廳、農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