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河南新聞8月16日電 養豬戶靠飼料養豬掙錢,但卻不付飼料錢,法院判決后仍然拒絕履行并且東藏西躲,8月5日,河南省博愛縣人民法院對這名“老賴”進行司法拘留。
家住博愛縣農村現年42歲的張某是一個養殖戶,養豬的飼料是在博愛縣富源養殖專業合作社購買。買賣期間,雙方約定:張某將其飼養的豬出欄后及時歸還博愛縣富源養殖專業合作社飼料款。但張某賣豬后以各種理由遲遲沒有償還剩余的飼料款,為此,博愛縣富源養殖專業合作社將張某告到法院,要求償還張某尚欠的余款22220.2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購買原告豬飼料,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成立,被告應按約定數額支付貨款,原告已向被告供應貨物,故被告負有給付貨款的義務,由于被告未給付貨款,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理由正當,法院給予支持。2016年1月27日,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判決張某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博愛縣富源養殖專業合作社飼料款22220.2元。
法院在執行期間,張某故意躲避執行,執行法官在多次尋找后,終于在他家里將其堵住,最后被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