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牧醫發〔2017〕25號
各市(州)、縣(市、區)畜牧獸醫局:
動物防疫條件事關畜牧生產活動與人居環境安全 , 是畜牧業綠色發展的重要前提。近年來 , 一些地方放松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監督管理 , 致使《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形同虛設 , 給生態環境建設和疫病防控工作帶來不利影響。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管理工作 , 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開展《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清理工作
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湖北省畜牧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 對轄區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放情況進行全面清理。
一是對已經發證的 , 督促業主書面向發證機關報告2017年8月31日前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發證機關收到報告后 , 按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所對應要求 , 逐項進行現場審查。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 , 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 由發證機關收回并注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是對應當依法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而沒有辦理的場所 , 要告知業主提出申請和提交相應材料 , 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在收到申請的20個工作日完成材料和現場審查 , 合格的 , 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 不合格的 , 要書面通知申請人 , 并說明理由。
三是整個清理工作 , 2017年11月底完成 , 12月15日前 , 由各市(州)畜牧獸醫局匯總各縣(市、區)情況 , 上報省局。
二、規范發證機關
縣級畜牧獸醫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 是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種畜禽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防疫條件審查發證機關; 并負責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隔離場所防疫條件的材料初審和上報省畜牧獸醫局 , 省局審查發證后 , 日常監管工作由屬地負責。
三、嚴格環境影響條件要求
依據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湖北省畜牧條例》 , 關于“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 , 應當符合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 , 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 , 對動物防疫條件中 , 關于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的要求 , 嚴格按標準審查 , 距離不夠的不得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四、加強日常監管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監督執法工作。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力度 , 建立本區域內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日常監管臺賬 , 做到依法監督 , 痕跡化管理。業主要在每年的8月31日前書面將上一年度的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向發證機關報告 , 發證機關要對報告情況進行核查 , 查實合格的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繼續有效 , 查實不合格的 , 限期整改 , 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絕整改的由發證機關收回或注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每年的10月31日前 , 各市(州)畜牧獸醫局將各縣(市、區)上一年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執行核查情況 , 匯總上報省畜牧獸醫局。
湖北省畜牧獸醫局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