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6920號建議的答復
額日登格日勒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給予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基礎母畜補貼的建議收悉。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給予邊疆地區牧民基礎母畜補助
為調動母牛飼養積極性,增加基礎母牛數量,推進母牛適度規模養殖,2014年起,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包括云南等邊疆地區在內的15個肉牛主產省區開展基礎母牛擴群增量工作,對母牛養殖大縣的規模以上母牛養殖場(戶、合作社、企業)給予補助。在國家政策的激勵引導下,肉牛母牛養殖積極性明顯提高,基礎設施條件有了較大改善,養殖水平不斷提升,母牛數量持續下滑的局面已初步得到遏制。2017年起,中央財政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主要采取“大專項+項目清單”方式切塊下達,綜合考慮我國肉牛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和基礎母牛擴群增量政策實施效果,地方財政可以在政策框架內對基礎母牛擴群增量進行支持。
二、關于建立牛羊肉最低保護價收購制度
牛羊肉最低保護價收購制度對于保障農牧民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國尚不具備實行牛羊肉最低保護價收購制度的條件。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牛羊肉儲備成本高,儲存周期短。牛羊肉屬于鮮活農產品,儲備庫必須做到庫溫穩定在-18℃以下,晝夜溫差不超過1℃,操作難度很大,不宜大規模、長時間儲備,難以通過適時收儲、輪庫和投放等方式調節市場供給、穩定市場價格。二是牛羊肉最低收購價水平難以合理確定。牛羊價格波動幅度和供給價格彈性均較大,加上各地牛羊飼養方式、規模、品種、成本、質量標準存在較大差異,很難制定一個適當的、統一的最低收購價標準,最低收購價過高,可能導致牛羊供過于求,不利于通過市場機制淘汰落后生產方式,最低收購價過低,起不到托底作用,易引發牛羊肉生產者對政策不滿。
三、關于修改《草原法》
2003年3月1日《草原法》修訂頒布施行后,我部積極開展配套法規規章的制定或修訂工作,不斷推進草原法制化進程。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由《草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草原防火條例》《甘草和麻黃草采集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13部省級地方性法規和10余部地方政府規章組成的草原法律法規體系。2015年4月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提出,要加快推進基本草原劃定和保護工作,修訂《草原法》。2015年,《草原法》修訂已納入全國人大“十三五”立法規劃。目前,我部已起草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征求意見稿)》。下一步,我部將充分吸收各方意見進行修改完善,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修訂工作。
四、關于加強草原生態保護
2011年,國家在內蒙古等省區啟動實施草原補獎政策,通過實行禁牧補助、草畜平衡獎勵、牧草良種補貼、牧民生產資料綜合補貼和績效考核獎勵等政策措施,恢復和改善草原生態環境,促進草原畜牧業發展方式轉變和農牧民持續增收。2012年,政策實施范圍覆蓋了全國13個草原省區,共涉及657個縣(團場、農場)。政策的實施,有力促進了草原生態環境恢復。2016年,國家啟動實施了新一輪的草原補獎政策,農業部會同財政部制定《新一輪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實施指導意見(2016—2020年)》,支持實施禁牧補助、草畜平衡獎勵和績效評價獎勵,指導各省區編制政策實施方案,扎實推進政策落實。
感謝您對畜牧業發展的關心,希望今后繼續對我部工作給予支持。
農業部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