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全市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順利開展,養殖水面確權開展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依申請辦理。依據申請對確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包括原始合同、承包臺賬、法人身份等,確保申請人與當事人一致、合同人與申請人一致。
二是開展實地踏查。重點審查養殖水域灘涂是否滿足漁業生產要求、權屬是否有爭議、現場與合同約定是否一致等,確保實地與材料一致,使用狀態良好。
三是公示確認和發證。對審查無意義的,在養殖水域灘涂所在地公示期滿,符合《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要求,可以用于漁業生產、證明材料合法有效、無權屬爭議的,給予發放水域灘涂使用證。
截至目前,全市共辦理水產養殖證213本,面積1335122.3畝,占養殖水域面積的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