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狀況及何某等犯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等9個典型案例。其中,岳陽市審理了3件典型案件。
養豬專業合作社不服環保行政處罰糾紛案
2003年下半年,臨湘市某農村養豬專業合作社建豬舍養殖牲豬,有部分牲豬糞便直排到豬場周邊水港進入某水庫,該合作社至今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2014年9月,臨湘市環保局責令該合作社停止違法行為。合作社收到通知書后,仍進行排污行為。環保局隨后向合作社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責令合作社立即停止經營并處罰款。合作社未要求聽證,繼續生產。環保局遂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合作社立即停止生產,并處以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合作社收到處罰決定書后,仍按原方法進行生產和排污。2015年1月,環保局向合作社送達了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合作社不服,向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5年3月,臨湘市人民政府經復議維持行政處罰決定。合作社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臨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
臨湘市人民法院認為,合作社至今未履行環保報批手續,且未經環保部門批準,將豬舍投入生產使用,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法規,環保局有權要求合作社限期改正。在合作社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仍不予改正的情形下,環保局對其進行處罰的決定正確,應予維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相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屬于行政命令的具體形式。合作社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后,仍違法進行排污行為,環保局根據處罰決定書的要求,責令合作社停止排污的行政命令(決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合作社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鏈接:該案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及農業養殖造成環境污染的典型案例。農業養殖為農村經濟帶來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環境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合作社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以破壞周邊環境為代價來生產,在環保局的督促責令下仍不采取整改措施,導致周邊環境污染進一步惡化,環保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和責令停止排污決定于法有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合作社的訴訟請求,對于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責、引導企業履行環保報批義務、維護公眾環境權益具有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