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近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提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豬產品須主動公開召回。
《征求意見稿》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報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主動公開并通知銷售者或者委托者,召回已經銷售的生豬產品,并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對召回的生豬產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應當召回而不召回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產;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的,沒收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被取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生產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終身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生產活動。
根據《征求意見稿》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廣大群眾十分關心的注水肉問題,《征求意見稿》特別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國家生豬屠宰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豬屠宰環節產生的風險因素進行監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生豬屠宰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質量安全監測方案,并報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