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通州區低端養殖業及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退出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委、辦、局: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通州區低端養殖業及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退出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5月27日通州區低端養殖業及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
退出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農業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函》(京政農函〔2017〕6號)、《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通州區低端養殖業和種植業調整退出工作的意見》(通政辦發〔2016〕23號)等文件精神,我區將完成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低端養殖業、禁養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退出等工作,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標
根據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有關任務要求,以保護水資源環境、大氣環境、生態環境為宗旨,完成我區低端養殖業、禁養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退出工作。
二、退出范圍
(一)根據《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區農業局關于通州區禁養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退出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通政辦發〔2016〕46號)中要求,禁養區內已完成畜禽清退的規模養殖場。
(二)根據《通州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主要河流流域500米范圍內,國家級考核斷面3公里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
(三)列入通政辦發〔2016〕23號低端養殖業范圍內的畜禽養殖業。
1.“小、散、低、污”、無照經營、異地經營、超范圍經營、違法經營的養殖場、養殖戶。
2.動物防疫檢疫不合格的養殖場、養殖戶。
3.動物糞污廢水直排且未處理,達不到環保排放標準的養殖場、養殖戶。
4.未在區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養殖場、養殖戶。
5.已在區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養殖場,不符合環保和動物衛生防疫要求、糞污廢水直排、排放不達標、存在改變養殖用途等情況的養殖場。
(四)已列入2017年可實施的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養殖場、養殖戶,畜禽清退按照本方案執行;相關地上物、土地補償標準及退出時間等按照屬地棚戶區改造方案實施,不適用本方案。
三、騰退原則
(一)屬地管理原則:相關鄉鎮政府為責任主體,負責屬地養殖場、養殖戶的退出工作。
(二)依法補償原則:相關鄉鎮政府對被清退的畜禽養殖場、養殖戶依法依規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三)評估原則:相關鄉鎮政府負責聘請有國家職業資質的評估機構對養殖場、養殖戶進行評估,按本方案規定的標準,確定補償資金。
(四)審計原則:區農委、區農業局負責聘請有國家職業資質的審計機構對養殖場、養殖戶退出工作的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依法進行跟蹤審計。
四、補償補助辦法
(一)禁養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
1.畜禽清退補償
畜禽補償標準參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公布的《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豬、牛、羊、禽等動物強制撲殺補償基準指導價格表》指導價格的30%給予補償。
2.地上物騰退補償補助
由專業評估公司對禁養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地上物面積、房屋、相關設施等進行評估,被騰退養殖場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所有地上物的拆除、搬遷騰退工作,根據評估情況給予補償補助。
按照《通州區低端養殖業及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退出地上物面積認定標準》,在地上物面積認定后,對退出土地上的房屋重置成新價,由受托評估機構按照《關于發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價評估技術標準>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號),經評估確定后給予補償;因禁養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退出工作產生搬遷補助費、地上物搬遷補償補助費等,參照相關區域補償水平結合市場價格標準,按照《通州區低端養殖業及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退出地上物補償補助標準》給予騰退補償補助。
如特殊設備、材料等搬遷補助費標準補償偏離市場價值的,可按照《特殊設備、材料等搬遷補助費詢價程序》詢價后進行補償。
3.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助
按照《通州區低端養殖業及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退出停產停業補助標準》給予被騰退養殖場停產停業補助費。
4.各鄉鎮政府對未列入2017年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養殖場進行騰退工作,補償補助標準按本方案政策執行;對已列入2017年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養殖場,畜禽清退按照本方案執行,其他按照棚戶區改造政策執行,不適用本方案。
(二)低端養殖業
1.散養戶:
給予散養戶補償:參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公布的《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豬、牛、羊、禽等動物強制撲殺補償基準指導價格表》指導價格的100%給予補償,散養戶自行完成畜禽清退和養殖設施設備的拆除工作。
2.養殖大戶:養殖規模較大(豬存欄500頭以上,牛存欄200頭以上,羊存欄200頭以上,禽類存欄3000只以上),但手續不完整的養殖戶。
(1)畜禽清退補償
畜禽補償標準參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公布的《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豬、牛、羊、禽等動物強制撲殺補償基準指導價格表》指導價格的30%給予補償。
(2)地上物騰退補償補助
由專業評估公司對養殖大戶地上物面積、房屋、相關設施等進行評估,被騰退養殖大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所有地上物的拆除、搬遷騰退工作,根據評估情況給予補償補助。
按照《通州區低端養殖業及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退出地上物面積認定標準》,在地上物面積認定后,對退出土地上的房屋重置成新價,由受托評估機構按照《關于發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價評估技術標準>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號),經評估確定后給予補償;因低端養殖業退出工作產生搬遷補助費、地上物搬遷補償補助費等,參照相關區域補償水平結合市場價格標準,按照《通州區低端養殖業及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退出地上物補償補助標準》給予騰退補償補助。
如特殊設備、材料等搬遷補助費標準補償偏離市場價值的,可按照《特殊設備、材料等搬遷補助費詢價程序》詢價后進行補償。
3.規模養殖場:已在區農業局登記的養殖場及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備案養殖場。
(1)畜禽清退補償
畜禽補償標準參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公布的《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豬、牛、羊、禽等動物強制撲殺補償基準指導價格表》指導價格的30%給予補償。
(2)地上物騰退補償補助
由專業評估公司對規模養殖場地上物面積、房屋、相關設施等進行評估,被騰退養殖場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所有地上物的拆除、搬遷騰退工作,根據評估情況給予補償補助。
按照《通州區低端養殖業及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退出地上物面積認定標準》,在地上物面積認定后,對退出土地上的房屋重置成新價,由受托評估機構按照北估秘〔2016〕001號,經評估確定后給予補償;因低端養殖業退出工作產生搬遷補助費、地上物搬遷補償補助費等,參照相關區域補償水平結合市場價格標準,按照《通州區低端養殖業及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退出地上物補償補助標準》給予騰退補償助。
如特殊設備、材料等搬遷補助費標準補償偏離市場價值的,可按照《特殊設備、材料等搬遷補助費詢價程序》詢價后進行補償。
(3)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助
按照《通州區低端養殖業及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退出停產停業補助標準》給予被騰退養殖場停產停業補助費。
4.各鄉鎮政府對未列入2017年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養殖場、養殖戶進行騰退工作,補償補助標準按本方案政策執行;對已列入2017年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養殖場、養殖戶,畜禽清退按照本方案執行,其他按照棚戶區改造政策執行,不適用本方案。
五、獎勵措施
低端養殖業及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退出工作納入各鄉鎮年終績效考核。
六、工作安排
(一)時間安排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區禁養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退出工作;完成全區低端養殖業散養戶、養殖大戶、規模養殖場的畜禽清退工作。
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全區低端養殖業散養戶、養殖大戶、規模養殖場全部退出工作。
(二)工作步驟
1.制定方案,調查摸底,建立臺賬(2017年5月31日前)
各鄉鎮政府成立由鄉鎮長任組長的騰退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轄區低端養殖業及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清退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聘請第三方有國家職業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屬地養殖場、養殖戶的基本信息登記造冊并經屬地鄉鎮政府、評估機構、審計機構、養殖場或養殖戶四方確認;對養殖品種、數量等基礎數據的確認以四方現場核查當日為時間節點,在四方確認基礎數據并按標準測算出補償補助金額后,各鄉鎮政府根據四方確認的基礎數據和補償補助金額與養殖場、養殖戶簽訂退出協議、禁養承諾書,各鄉鎮政府及養殖場戶簽字蓋章后留存,并報區農業局。
2.完成禁養區范圍內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地上物拆除、土地騰退等工作;完成低端養殖業散養戶、養殖大戶、規模養殖場的畜禽清退工作。(2017年6月30日前)
3.完成低端養殖業養殖大戶、規模養殖場的地上物拆除及土地騰退工作。(2017年9月30日前)
4.檢查驗收(2017年10月31日前)
各鄉鎮政府需提供以下材料:
(1)養殖場、養殖戶營業執照注銷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變更前、后的復印件,及工商變更核準通知書;對生產經營地遷出北京、但營業執照沒有變更的,須出具所在各鄉鎮政府相關證明。
(2)養殖場、養殖戶退出前后的照片等影像資料。
(3)養殖場、養殖戶與各鄉鎮政府簽定的禁養承諾書。
(4)各鄉鎮政府上報四方確認的基礎數據、與養殖場(戶)簽訂的退出補償協議書。
區農委、農業局、審計機構根據屬地政府上報的材料,組織相關部門對屬地低端養殖業及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退出工作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完成后編制驗收報告。
6.資金撥付
驗收合格后,區農委、區農業局按程序向相關鄉鎮政府撥付補償補助資金。補償補助資金撥付到位后,相關鄉鎮政府要做好資金的財務手續,用好財政補償補助資金,確保補償補助資金落實到位。
七、職責分工
(一)區農委、區農業局:協助主管副區長全面做好低端養殖業、禁養區規模化養殖場退出工作;負責聘請審計機構對低端養殖業、禁養區規模化養殖場退出工作進行跟蹤審計;負責制定通州區關于低端養殖業及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退出工作實施方案;負責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絡、協調工作。
(二)區水務局:負責協助相關鄉鎮政府做好北運河、潮白河流域確權范圍內畜禽養殖場、養殖戶退出工作。
(三)區環境保護局:負責做好區級水源地養殖業污染源的認定工作,協助相關鄉鎮做好畜禽養殖場、養殖戶退出工作。
(四)區城管執法監察局:負責配合鄉鎮政府做好低端養殖業、禁養區規模化養殖場的退出工作。
(五)區政府督查室:負責對各委辦局、各鄉鎮政府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六)區委宣傳部:負責協調各新聞媒體對低端養殖業、禁養區規模化養殖場退出工作進行宣傳報道。
(七)區政府法制辦:負責對低端養殖業、禁養區規模化養殖場退出工作的合法性予以把關,并提供法律支持。
(八)區財政局:負責補償資金的籌措、撥付等工作。
(九)通州公安分局:負責做好低端養殖業、禁養區規模化養殖場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通州工商分局:負責對退出的畜禽養殖場、養殖戶的營業執照依法辦理注銷等手續。
(十一)區政府房屋征收中心:負責協助制定本方案的補償補助辦法。
(十二)區審計局:按程序實施審計監督。
(十三)屬地鄉鎮政府:落實屬地主體責任,制定轄區低端養殖業及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清退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落實轄區低端養殖業、禁養區規模化養殖場的退出工作。清退工作開展過程中遇到特殊情況,可通過鄉鎮騰退工作領導小組討論解決。清退工作完成后,各鄉鎮政府加強轄區內巡查,建立長效機制,嚴防低端養殖反彈。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經區政府同意,成立由主管副區長任組長的低端養殖業及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退出工作領導小組,相關部門及鄉鎮政府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農業局。各相關鄉鎮政府成立養殖場、養殖戶退出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行政正職擔任,在區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全力做好本轄區養殖場、養殖戶退出工作的組織管理,相關部門積極配合發揮職能作用,確保本項工作的順利實施和社會穩定。
(二) 加強協調,定期匯報
按照相關要求及工作安排,各鄉鎮政府每周向區低端養殖業及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退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農業局)上報養殖場、養殖戶退出工作進展情況以及存在問題,由區領導小組匯總后報請主管區長審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組織召開相關單位會議,協調解決問題,督促各鄉鎮政府按要求抓緊落實。
(三)加強宣傳,提高認識
各鄉鎮政府要通過多種形式向養殖場、養殖戶宣傳相關政策,及時解答養殖場、養殖戶的疑惑,積極解決相關問題,提高養殖場、養殖戶對低端養殖業及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退出工作的認識,引導養殖場、養殖戶主動退出低端養殖。
(四)扎實推進,確保進度
各鄉鎮政府在低端養殖業及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退出工作中,要事先充分分析和考慮到可能出現的各類疑難問題,提前制定應對措施,扎實推進各項工作開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此次退出工作。
(五)強化監督,嚴防反彈
各鄉鎮政府要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規要求,加強養殖場、養殖戶退出后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強化宣傳、定期巡查、發現反彈及時處理的長效機制,嚴格落實退出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