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獸用疫苗生產企業生物安全三級防護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獸用疫苗生產企業生物安全管理,我局組織起草了《獸用疫苗生產企業生物安全三級防護標準(征求意見稿)》(附后)。請各有關單位認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局,電子版同時發送至電子郵箱:syjyzyxc@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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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獸醫局
2017年6月7日
附件
獸用疫苗生產企業生物安全三級防護標準(征求意見稿)
一、適用范圍
獸用疫苗生產檢驗生物安全防護條件應達到獸用疫苗生產企業生物安全三級防護要求的,疫苗生產檢驗過程中涉及活病原微生物操作的生產車間、檢驗用動物房、質檢室,污物處理、活毒廢水處理設施以及防護措施等適用本標準。
二、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1. 防護區
生產車間的物理分區,該區域內生物風險相對較大,需對生產車間的平面設計、圍護結構的密閉性、氣流,以及人員進出、個體防護等進行控制的區域。
2. 緩沖間
設置在被污染概率不同房間或區域間的密閉室,需要時,設置機械通風系統,其門具有互鎖功能,不能同時處于開啟狀態。
3. 核心工作區
防護區中從事活病原微生物操作的相關區域,包含潔凈走廊和工作間。
4. 生物安全柜
具備氣流控制及高效空氣過濾裝置的操作柜,可有效降低實驗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溶膠對操作者和環境的危害。
5. 定向氣流
特指從污染概率小區域流向污染概率大區域的受控制的氣流。
6 .高效空氣過濾器
用于進行空氣過濾且符合GB13554規定的空氣過濾器。
7. 高效過濾排風裝置
用于特定生物風險環境,以去除排風中有害生物氣溶膠為目的的過濾裝置。裝置具備原位消毒及檢漏功能。
8. 生物型密閉閥
生物型密閉閥是密閉閥的一種,具有較高的密閉性,可在關閉時滿足其所關聯設施(如高效過濾排風裝置等)的相關氣密性測試要求。
9. 高效過濾空調箱
內設高效過濾器的空調機組箱體。
10. 風險
危險發生的概率及其后果嚴重性的綜合。
三、標準
1. 生產車間
生產車間應在滿足《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條件下,達到本標準要求。
1.1 平面布局
1.1.1 生產車間應明確區分輔助工作區、防護區和一般工作區,應在建筑物中設置為相對獨立區域或為獨立建筑物,應有出入控制。
1.1.2 生產車間輔助工作區應至少包括監控室、洗滌間、清潔物品暫存間;防護區應至少包括防護服更換間、淋浴間、緩沖間及核心工作區、活毒廢水處理間;一般工作區包括抗原滅活后的操作工作間和接毒前的健康細胞培養間或雞胚前孵化間等。
1.1.3 應將生產車間防護區內氣壓控制為絕對負壓。核心工作區中涉及活毒操作的工作間的氣壓(負壓)與室外大氣壓的壓差值應不小于40Pa,與相鄰潔凈走廊(或緩沖間)的壓差(負壓)應不小于15Pa。車間(生產單元)潔凈區最外圍與非潔凈區相通的輔助工作間應設置為正壓,以保護車間內的潔凈級別。
1.1.4 如果安裝傳遞窗,其承壓能力及密閉性應符合所在區域的要求,并具備對傳遞窗內物品進行消毒滅菌的條件。必要時,應設置具備送排風或自凈化功能的傳遞窗,排風應經高效過濾器過濾后排出。
1.2 圍護結構
1.2.1 圍護結構(包括墻體)應符合國家對該類建筑的抗震要求和防火要求。防火要求參照《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GB 50346)執行。
1.2.2 生產車間防護區的圍護結構應能承受送風機或排風機異常時導致的空氣壓力載荷。
1.2.3 生產車間防護區內圍護結構的所有縫隙和貫穿處的接縫都應可靠密封。在通風空調系統正常運行狀態下,采用煙霧測試等目視方法檢查其圍護結構的嚴密性時,所有縫隙應無可見泄漏(測試方法參見GB 19489附錄)。
1.2.4 生產車間核心工作區內所有的門應可自動關閉,需要時,應設觀察窗。
1.3 通風空調系統
1.3.1 防護區應安裝獨立的送排風系統,應確保在生產區域運行時氣流由低風險區向高風險區流動,同時確保防護區空氣只能通過雙高效過濾器過濾后經專用的排風管道排出。
1.3.2 生產車間防護區工作間內送風口和排風口的布置應符合定向氣流的原則,利于減少房間內的渦流和氣流死角;送排風應不影響其他設備的正常功能。
1.3.3 涉及人畜共患病病原微生物操作的,防護區空氣不應循環利用。不涉及人畜共患病病原微生物操作的,防護區空氣不宜循環利用,如需循環利用應僅在本區域內循環,回風必須經高效過濾,高效過濾器性能應定期檢測。
1.3.4 應按產品的設計要求安裝生物安全柜及其排風管道。
1.3.5 生產車間防護區的送風應經過高效過濾器過濾,宜同時安裝粗效和中效過濾器。
1.3.6 生產車間的外部排風口應設置在主導風的下風向(相對于新風口),與新風口的直線距離應大于12 m,應至少高出本生產車間所在建筑的頂部2 m,應有防風、防雨、防鼠、防蟲設計,但不應影響氣體向上空排放。
1.3.7 高效過濾器的安裝位置應盡可能靠近送風管道在生產車間防護區內的送風口端和排風管道在生產車間防護區內的排風口端。
1.3.8 防護區排風高效過濾器應可以在原位進行消毒滅菌和檢漏。
1.3.9 如在生產車間防護區外使用高效過濾排風裝置,其結構應牢固,應能承受2500 Pa的壓力;高效過濾排風裝置的整體密封性應達到在關閉所有通路并維持腔室內溫度在設計范圍上限的條件下,若使空氣壓力維持在1000 Pa時,腔室內每分鐘泄漏的空氣量應不超過腔室凈容積的0.1%。
1.3.10 如在生產車間防護區外使用高效過濾空調箱,其結構應達到GB50346對空調機組嚴密性要求,即在箱體內保持1000Pa的靜壓值時,箱體漏風率不應大于2%。
1.3.11 生物型密閉閥的設置應與消毒方式匹配,采用系統消毒時應在生產車間防護區送風(或新風)和排風總管道的關鍵節點安裝,采用房間密閉消毒時應在防護區房間送風和排風管道的關鍵節點安裝。
1.3.12 生物型密閉閥與生產車間防護區相通的送風管道和排風管道應牢固、易消毒滅菌、耐腐蝕、抗老化,宜使用不銹鋼管道;管道的密封性應達到在關閉所有通路并維持管道內的溫度在設計范圍上限的條件下,若使空氣壓力維持在500 Pa時,管道內每分鐘泄漏的空氣量應不超過管道內凈容積的0.2%。
1.3.13 防護區應有備用排風機,宜有備用送風機。盡可能減少排風機后排風管道正壓段的長度,該段管道不應穿過其他房間。
1.4 供水與供氣系統
1.4.1 防護區的給水管道應采取設置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裝置,并且這些裝置應設置在輔助工作區。
1.4.2 進出防護區的液體和氣體管道系統應牢固、不滲漏、防銹、耐壓、耐溫(冷或熱)、耐腐蝕。應有足夠的空間清潔、維護和維修防護區內暴露的管道,應在關鍵節點安裝截止閥、防回流裝置或高效過濾器等。
1.4.3 如果有供氣(液)罐等,應放在生產車間防護區外易更換和維護的位置,安裝牢固,不應將不相容的氣體或液體放在一起。輸送有生物危害的管道不應在非防護區暴露,且易損件應安裝在防護區。
1.4.4 防護區內如果有真空裝置,應有防止真空裝置的內部被污染的措施。
1.5 污物處理及消毒滅菌系統
1.5.1 應在生產車間防護區和輔助區之間設置雙扉高壓滅菌器。高壓滅菌器應為生物安全型或有專門的排水、排氣生物安全處理措施。其主體應安裝在易維護的位置,與圍護結構的連接之處應可靠密封。應對滅菌效果進行監測,以確保達到相關要求。
1.52 高壓滅菌器的安裝位置不應影響生物安全柜等安全隔離裝置的氣流。
1.5.3 防護區內淋浴間的地面液體收集系統應有防液體回流的裝置。
1.5.4 生產車間防護區內如果有下水系統,應與建筑物的下水系統完全隔離;下水應直接通向本生產車間的活毒廢水處理系統。
1.5.5 所有下水管道應有足夠的傾斜度和排量,確保管道內不存水;管道的關鍵節點應按需要安裝防回流裝置、存水彎(深度應適用于空氣壓差的變化)或密閉閥門等;下水系統應符合相應的耐壓、耐熱、耐化學腐蝕的要求,安裝牢固,無泄漏,便于維護、清潔和檢查。
1.5.6 應設活毒廢水處理系統處理防護區排水,且該系統應與生產規模相匹配,并設有備用處理裝置。活毒廢水處理系統應設置在獨立的密閉區域且與室外大氣壓的壓差值(負壓)應不小于20Pa。該區域應設置獨立的人流、物流通道及淋浴間,其排風應設可進行原位消毒滅菌和檢漏的高效過濾器。應定期對活毒廢水處理系統消毒滅菌效果進行監測,以確保達到安全要求。
1.5.7 應具備對生產車間防護區設備和安全隔離裝置(包括與其直接相通的管道)進行消毒滅菌的條件。
1.5.8 應在生產車間防護區內的關鍵部位配備便攜的局部消毒滅菌裝置,并備有足夠的適用消毒滅菌劑。
1.6 電力供應系統
1.6.1 電力供應應滿足生產車間的所有用電要求,并應有不低于20%冗余。除車間內部設備的電控設備之外,車間區域的專用配電箱應設置在輔助區域的安全位置,便于維護人員檢修維護。
1.6.2 生物安全柜、送風機和排風機、照明、自控系統、監視和報警系統等應配備雙路供電和UPS,保證電力供應。其中生物安全柜、送風機和排風機、自控系統、監視和報警系統的UPS電力供應應至少維持30min。
1.7 照明系統
應按獸藥GMP相關要求設計。設置不少于30min的應急照明系統。
1.8 自控、監視與報警系統
1.8.1 進入生產車間防護區的門及監控室的門應有門禁系統。
1.8.2 互鎖門附近應設置緊急手動解除互鎖的按鈕,應急需要時,應可立即解除互鎖系統,以保證生產車間應急出口安全暢通。
1.8.3 啟動生產車間通風系統時,應先啟動防護區排風,后啟動送風;關停時,應先關閉送風,后關排風。
1.8.4 當排風系統出現故障時,應有機制避免防護區出現正壓和影響定向氣流。
1.8.5 當送風系統出現故障時,應有應急措施避免防護區內的負壓影響生產車間人員的安全、影響生物安全柜等安全隔離裝置的正常功能和圍護結構的完整性。
1.8.6 應通過對可能造成防護區壓力波動的設備和裝置實行連鎖控制等措施,并應在任何工況下保持防護區處于負壓狀態。
1.8.7 防護區應設裝置連續監測送排風系統高效過濾器的阻力,需要時,及時更換高效過濾器。
1.8.8 應在有負壓控制要求的工作間入口的顯著位置,安裝顯示房間負壓狀況的壓力顯示裝置和壓力控制區間提示。
1.8.9 中央控制系統應可以實時監控、記錄和存儲生產車間防護區內有控制要求的參數、關鍵設施設備的運行狀態;應能監控、記錄和存儲故障的現象、發生時間和持續時間;應可以隨時查看歷史記錄。
1.8.10 中央控制系統的信號采集間隔時間應不超過1min,各參數應易于區分和識別。
1.8.11中央控制系統應能對所有故障和控制指標進行報警,報警應區分一般報警和緊急報警。
1.8.12 緊急報警應為聲光同時報警,應可以向生產車間內外人員同時發出緊急警報。
1.8.13 應在生產車間防護區的關鍵部位設置監視器,需要時,可實時監視并錄制生產車間活動情況和生產車間周圍情況。監視設備應有足夠的分辨率,影像存儲介質應有足夠的數據存儲容量。
1.9 生產車間防護區通訊系統
1.9.1 生產車間防護區內應設置向外部傳輸資料和數據的傳真機或其他電子設備。
1.9.2 監控室和生產車間內應安裝語音通訊系統。如果安裝對講系統,宜采用向內通話受控、向外通話非受控的選擇性通話方式。
1.9.3 通訊系統的復雜性應與生產車間防護區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
2. 檢驗用動物房
2.1 檢驗用動物房效檢攻毒區的生物安全三級防護標準一般情況下應高于本標準中生產區域的防護標準。適用時,至少應與生產車間的要求一致。
2.2 檢驗用動物房應為獨立建筑物,應明確區分安檢區、效檢免疫區和效檢攻毒區,應有出入控制。
2.3 效檢攻毒區動物飼養間應設置氣密門且能夠自動關閉,需要時,可以鎖閉。
2.4 效檢攻毒區動物飼養間內應配備便攜式局部消毒滅菌裝置,并應備有足夠的適用消毒滅菌劑。
2.5 效檢攻毒區應至少包括淋浴間、防護服更換間、緩沖間及攻毒動物飼養間、解剖間、污物處理間和活毒廢水處理間。淋浴間應設強制淋浴裝置。
2.6 效檢攻毒區空氣不應循環利用,排風必須經雙高效過濾器過濾,高效過濾器性能應定期檢測。
2.7 應在效檢攻毒區出入口處設置緩沖間。
2.8 應有嚴格限制進入效檢攻毒區的門禁措施(如:個人密碼和生物學識別技術等)。
2.9 效檢攻毒區內應安裝監視設備和通訊設備。
2.10 適用時,應在安全隔離裝置內從事可能產生有害氣溶膠的活動,安全隔離裝置應符合《實驗室設備生物安全性能評價技術規范》(RB/T 199)要求。
2.11 當不能有效利用安全隔離裝置飼養動物時,應根據進一步的風險評估確定動物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要求。攻毒動物飼養間和解剖間的緩沖間應為氣鎖。
2.12 應將效檢攻毒區內氣壓控制為負壓。當能有效利用安全隔離裝置飼養動物時,效檢攻毒區動物飼養間的室內氣壓與室外大氣壓(負壓)的絕對壓差值應不小于60Pa,與相鄰區域的壓差(負壓)應不小于15Pa。否則,效檢攻毒區動物飼養間的室內氣壓與室外大氣壓(負壓)的絕對壓差值應不小于80Pa,與相鄰區域的壓差(負壓)應不小于25Pa。
2.13 應設有效檢攻毒區內活毒廢水(包括污物)處理系統,且該系統應與飼養規模相匹配,并設有備用活毒廢水處理罐。系統應設置在獨立的密閉區域,排風應設高效過濾器。排風高效應可進行原位消毒滅菌和檢漏。活毒廢水監測應按照有關規定,并結合生產實際制定和執行合理的監測制度。
2.14 應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處理效檢攻毒區內淋浴間的污水,并應對滅菌效果進行監測,以確保達到排放要求。
2.15 應定期在原位對高效過濾器進行檢漏,確保高效過濾器性能。檢漏前或更換前應先對高效過濾器進行消毒,消毒方式應經有效驗證,以確保生物安全。
2.16 效檢攻毒區的送排風系統應配備UPS。
2.17 效檢攻毒區如果安裝傳遞窗,其結構承壓能力及密閉性應符合所在區域的要求,并具備對傳遞窗內物品進行消毒滅菌的條件。必要時,應設置具備送排風或自凈化功能的傳遞窗,排風應經高效過濾器過濾后排出。
2.18 當不能有效利用安全隔離裝置飼養動物時,效檢攻毒區動物飼養間及其緩沖間、解剖間的氣密性應達到在關閉受測房間所有通路并維持房間內的溫度在設計范圍上限的條件下,若使空氣壓力維持在250Pa時,房間內每小時泄漏的空氣量應不超過受測房間凈容積的10%。
3. 質檢室
涉及活病原微生物操作的質檢室有關區域,應達到《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中BSL-3實驗室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