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9點,內蒙古巴彥淖爾中院對最高法指令再審的“王力軍收購玉米被判非法經營罪一案”宣判,判決王力軍無罪。
王力軍系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永勝村農民。據新華網報道,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王力軍從周邊農戶手中收購玉米。2015年底,經群眾舉報,王力軍因無證收購玉米被工商局等相關部門查獲,隨后他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王力軍被臨河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他退繳的非法獲利人民幣六千元,由偵查機關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書顯示,臨河區法院認為,王力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糧食主管部門許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頒發營業執照,非法收購玉米,非法經營數額21萬余元,數量較大,根據非法經營罪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規定,判其犯非法經營罪。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就此案作出再審決定書,指令由巴彥淖爾中院再審。
最高法認為,非法經營罪第四項規定是一個兜底性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該項規定應當特別慎重,相關行為需有法律、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且要具備與前三項規定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嚴格避免將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當作刑事犯罪來處理。
最高法還認為,就本案而言,王力軍從糧農處收購玉米賣予糧庫,在糧農與糧庫之間起了橋梁紐帶作用,沒有破壞糧食流通的主渠道,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不具有與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前三項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2017年2月13日,巴彥淖爾中院開庭再審了此案。
王力軍的辯護律師王殿學此前曾對澎湃新聞說,若當天上午宣判無罪,下午他們將到判處王力軍犯非法經營罪的臨河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