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畜牧獸醫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
抽查事項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依據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頻次 |
備注 |
1 |
企業生產經營 |
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 |
企業生產經營是否遵守有關規定 |
《山東省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者應當制定種畜禽選育計劃,完善選育方法、配種制度及性能測定方案,健全免疫、防疫和疫病監測制度,并建立完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記錄。種畜禽生產經營記錄應當長期保存。第三十六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者銷售種畜禽前,應當依法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現場檢疫時,應當先行查驗種畜禽場出具的種畜禽合格證、家畜系譜。種畜禽生產經營者銷售種畜禽時,應當出具種畜禽合格證、家畜系譜、檢疫合格證明。第三十七條 發布種畜禽廣告的,廣告主應當提供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廣告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注明種畜禽品種、配套系的審定或者鑒定名稱;對主要性狀的描述,應當符合該品種、配套系的標準,不得作夸大、虛假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三十八條 銷售種畜禽,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二)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三)以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四)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種畜禽;(五)銷售無種畜禽合格證、家畜系譜、檢疫合格證的種畜禽;(六)銷售帶病的種畜禽。 |
現場 檢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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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業生產經營 |
取得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證的企業或個人 |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使用管理;是否附有生豬檢疫證明及查驗畜禽標識佩戴情況;肉品品質檢驗制度。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七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場)區的顯著位置。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出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附有檢疫證明。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 |
現場 檢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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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 |
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和獸藥使用單位。 |
企業生產是否遵守有關規定 |
《獸藥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從事獸藥生產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獸藥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具備下列條件:(一)與所生產的獸藥相適應的獸醫學、藥學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二)與所生產的獸藥相適應的廠房、設施;(三)與所生產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儀器設備;(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生產環境;(五)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生產條件。第十四條 獸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第十五條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獸藥,應當取得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產品批準文號,產品批準文號的有效期為5年。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核發辦法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第十六條獸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獸藥國家標準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獸藥生產企業改變影響獸藥質量的生產工藝的,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核批準。獸藥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生產記錄應當完整、準確。第十七條生產獸藥所需的原料、輔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所生產獸藥的質量要求。直接接觸獸藥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當符合藥用要求。第十八條獸藥出廠前應當經過質量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獸藥出廠應當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禁止生產假、劣獸藥。第十九條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的每批獸用生物制品,在出廠前應當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審查核對,并在必要時進行抽查檢驗;未經審查核對或者抽查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銷售。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生產。第二十條獸藥包裝應當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附具說明書,并在顯著位置 注明“獸用”字樣。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經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后,方可使用。獸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以中文注明獸藥的通用名稱、成分及其含量、規格、生產企業、產品批準文號(進口獸藥注冊證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藥期、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運輸貯存保管條件及其他應當說明的內容。有商品名稱的,還應當注明商品名稱。除前款規定的內容外,獸用處方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警示內容,其中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特殊標志;獸用非處方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非處方藥標志。 《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第二十五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二十六條獸藥經營企業購進獸藥,應當將獸藥產品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第二十七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買者說明獸藥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銷售獸用處方藥的,應當遵守獸用處方藥管理辦法。獸藥經營企業銷售獸用中藥材的,應當注明產地。禁止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和假、劣獸藥。第二十八條獸藥經營企業購銷獸藥,應當建立購銷記錄。購銷記錄應當載明獸藥的商品名稱、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單位、購銷數量、購銷日期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九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獸藥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經營獸藥的質量。獸藥入庫、出庫,應當執行檢查驗收制度,并有準確記錄。第三十條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經營,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獸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獸藥使用單位,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安全使用規定,并建立用藥記錄。第三十九條禁止使用假、劣獸藥以及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目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布。第四十條有休藥期規定的獸藥用于食用動物時,飼養者應當向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提供準確、真實的用藥記錄;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應當確保動物及其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不被用于食品消費。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在飼料中允許添加的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經批準可以在飼料中添加的獸藥,應當由獸藥生產企業制成藥物飼料添加劑后方可添加。禁止將原料藥直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直接飼喂動物。禁止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國家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動物產品中獸藥殘留量的檢測。獸藥殘留檢測結果,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予以公布。動物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組織實施獸藥殘留檢測的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檢驗機構進行復檢。獸藥殘留限量標準和殘留檢測方法,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發布。 第四十三條禁止銷售含有違禁藥物或者獸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食用動物產品。 |
現場 檢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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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飼料生產、經營和使用 |
取得飼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單位。 |
企業生產、使用是否遵守有關規定。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設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符合飼料工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和倉儲設施;(二)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三)有必要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人員、設施和質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的生產環境;(五)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七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飼料生產企業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飼料的,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禁止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飼料。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如實記錄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的名稱、產地、數量、保質期、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質量檢驗信息、生產企業名稱或者供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八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標準以及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組織生產,對生產過程實施有效控制并實行生產記錄和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第十九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對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經產品質量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不得出廠銷售。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如實記錄出廠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次、質量檢驗信息、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條,出廠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包裝,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的規定。飼料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養殖者的飼料可以使用罐裝車運輸。罐裝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的規定,并隨罐裝車附具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標簽。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說明,并注明儲運注意事項。第二十一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上應當附具標簽。標簽應當以中文或者適用符號標明產品名稱、原料組成、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凈重或者凈含量、貯存條件、使用說明、注意事項、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以及地址、許可證明文件編號和產品質量標準等。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還應當標明“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字樣,并標明其通用名稱、含量和休藥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飼料,還應當標明“本產品不得飼喂反芻動物”字樣。 第二十二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與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二)有具備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貯存等知識的技術人員;(三)有必要的產品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進貨時應當查驗產品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不得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不得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質。禁止經營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的飼料。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產品購銷臺賬,如實記錄購銷產品的名稱、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或者供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購銷時間等。購銷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四條,向中國出口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包裝,包裝應當符合中國有關安全、衛生的規定,并附具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標簽。向中國出口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符合中國有關檢驗檢疫的要求,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檢驗檢疫,并對其包裝和標簽進行核查。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境。境外企業不得直接在中國銷售飼料、飼料添加劑。境外企業在中國銷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應當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銷售機構或者委托符合條件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銷售。 第二十五條,養殖者應當按照產品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使用飼料。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飼料添加劑的,應當符合飼料添加劑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的要求,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養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飼料的,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并不得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質養殖動物的,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禁止在飼料、動物飲用水中添加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質養殖動物。禁止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 |
現場 檢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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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動物衛生監督管理情況 |
縣市區動物衛生監督所 |
防疫、檢疫、監督措施落實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
實地考核檔案、記錄等 |
每年檢查1-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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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養殖檔案 |
動物養殖場 |
飼養日志、畜禽標識、死淘記錄、無害化處理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 |
實地查看畜禽養殖場養殖檔案等 |
每年上下半年抽檢2次,平時不定期抽查,比例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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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動物診療 |
動物診療機構 |
基本條件、診療活動、信息上報、從業人員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山東省動物診療機構管理制度》 |
實地查看制度、場所、設備、人員、檔案、處方等 |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并根據需要進行不定期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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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屠宰廠檢驗監督 |
生豬定點屠宰場及禽類屠宰加工企業 |
屠宰動物的檢疫、監督管理、監管措施的落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
實地查看檢疫證照、屠宰檔案、消毒記錄等 |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并根據需要進行不定期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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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無害化處理 |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企業 |
現場查看場所、制度、設備、生產工藝、原料收購、產品銷售走向、生產記錄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動物無害化處理廠動物衛生管理規范》 |
實地查看資質、條件及能力、管理制度、消毒、記錄、應急等措施的落實情況。 |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并根據需要進行不定期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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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道路動物衛生檢疫監督 |
山東省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 |
現場查看場所、制度、值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有關規定的通知》 |
記錄、表格填寫、消毒等措施落實情況 |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并根據需要進行不定期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