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關于2013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金發〔2013〕7號)、《重慶市能繁母豬保險工作實施方案》(渝辦發〔2010〕23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業保險工作的通知》(渝府辦法〔2013〕38號)文件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能繁母豬、生豬保險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能繁母豬保險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完善生豬產業風險防范機制,以商業保險公司為操作平臺,農業服務體系為技術支撐,財政補貼保費為扶持手段,支持全縣生豬良繁體系建設和規模養殖為重點,實現符合條件的能繁母豬應保盡保,促進生豬產業健康發展。
能繁母豬、生豬保險工作的基本原則是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業主自愿、協同推進。
二、能繁母豬保費補貼管理辦法
(一)保險金額和保費補貼標準
能繁母豬保險金額為每頭1000元,保費為每頭6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貼30元/頭、市財政補貼9元/頭、縣財政補貼9元/頭、養殖戶自行負擔保費12元/頭。
(二)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為1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三)參保條件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能繁母豬投保,財政資金給予保費補貼:
1.投保人應將符合投保條件的能繁母豬全部投保;
2.投保的能繁母豬必須在當地飼養1年以上;
3.投保時能繁母豬在8月齡以上4周歲以下;
4.能繁母豬存欄量30頭以上,未達到此飼養規模的散戶可由農業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或村、社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組織參加保險;
5.管理制度健全,飼養管理正常,飼養圈舍衛生,能夠保證飼養質量;
6.臨河飼養場所位于河流警戒水位線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區;
7.經有關主管部門驗明無傷殘、無疾病、營養良好,有按程序免疫的接種記錄,具有能識別身份的統一標識。
此外,能繁母豬投保須符合財金〔2008〕27號文件及其他保險監管法律法規規定。
(四)保險責任與責任免除
財政補貼能繁母豬保險的保險責任為重大病害、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導致的投保個體直接死亡。具體責任如下:
重大病害包括:豬丹毒、豬肺疫、豬水泡病、豬鏈球菌、豬乙型腦炎、附紅細胞體病、偽狂犬病、豬細小病毒、豬傳染性萎縮性鼻炎、豬支原體肺炎、旋毛蟲病、豬囊尾蚴病、豬副傷寒、豬圓環病毒病、豬傳染性胃腸炎、豬魏氏梭菌病、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藍耳病及其強制免疫副反應。
自然災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風災、雷電、地震、冰雹、凍災。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體滑坡、火災、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當投保能繁母豬發生高傳染性疫病由政府實施強制撲殺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投保人進行賠償,賠償金額中可相應扣減政府撲殺專項補貼。
在保險期限內,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經辦機構不負責賠償: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雇用人員的故意行為、管理不善等;
2.除政府強制撲殺外的其他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3.其他不屬于能繁母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
三、生豬保險的保險內容
(一)保險標的
1.凡符合產業規劃,有相對完整的檔案資料,對糞污處理已達到環保要求的養殖場或養殖戶。
2.體重達到20公斤(含)以上的存欄生豬在100頭(含)以上的規模養殖業主,均可參保。
3、投保人不得選擇性投保,符合條件的生豬全部參保。
(二)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由于疫病原因直接造成保險生豬在約定的養殖地點死亡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三)責任免除:在保險期間內,下列原因造成保險生豬死亡,保險經辦機構不負責賠償: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員、飼養人員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管理不善;他人惡意破壞行為;保險責任開始前已有疫病和傷害等原因造成死亡的。
2.保險生豬在疫病觀察期內患有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疾病。
3.違反防疫規定或發病后不及時治療。
4.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費用、損失。
5、無鄉鎮、街道農服中心出具《無害化處理證明》的。
(四)保險期限:生豬保險期限為5個月,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本保險責任期間開始之日起15日內為保險生豬的疾病觀察期(連續投保的不受該條限制)。
(五)保險金額、保險費補貼標準
1.保險金額為500元/頭。
2.保險費為30元/頭。其中:各級財政繳費24元,養殖戶自繳 6 元/頭。
(六)特別約定
1.死亡生豬沒有佩戴耳標或死亡后才佩戴耳標的、耳標與豬只身份不符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2.養殖戶在生豬死亡后,應24小時以內撥打保險公司熱線電話95518報案,人保財險彭水支公司理賠服務電話023--78848846,否則造成事故無法認定或損失無法確定,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3.保險生豬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殺或調離保險單中約定的養殖地點,該部分或全部生豬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
(五)賠償比例
1.賠償比例表
每頭保險生豬尸重 | 每頭最高賠償比例 |
20㎏(不含)-40㎏(含) | 60% |
40㎏(不含)-60㎏(含) | 80% |
60㎏(不含)以上 | 100% |
2.保險機構在與養殖戶達成有關賠償協議后三日內履行義務。
3.保險生豬死亡,保險公司履行賠償義務后,保險責任終止。
4.參保養殖戶必須按約定如期支付保險費,并附保險標的明細表,對于養殖戶個人負擔部分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能繁母豬、生豬保險經辦模式
(一)經辦方式
人保財險彭水支公司為全縣能繁母豬、生豬保險經辦機構。全縣農業服務體系積極參與支持,提供能繁母豬、生豬保險專業技術服務,農業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或村、社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統一組織養殖戶參加保險。
(二)承保和理賠
能繁母豬、生豬的保單由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印制、使用和管理。保單須載明財政部門、農戶、養殖企業等有關各方承擔的保費比例和具體金額。保險條款應通俗易懂,表述清晰。投保人交付保險費后,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填寫制作保單。
1.經辦要求。人保財險彭水支公司要落實相應的專門機構和專業人員開展能繁母豬、生豬保險工作,規范管理,堅持保險宣傳到戶、保險憑證到戶和保險賠款到戶,做到惠農政策公開、承保情況公開、理賠結果公開、服務標準公開和監管要求公開。要獨立建賬,單獨核算,單獨考核,準確核實承保數量,登記承保明細信息,確保保險數據真實準確,堅決防止出現虛增承保數量套取國家財政補貼資金等嚴重違規行為。要主動加強與畜牧獸醫部門的合作,配合做好耳標監管、疫情防控、疾病診斷、無害化處理等工作,并按市金融辦、市農委和重慶保監局《關于規范農業保險工作費用管理的通知》(渝金發〔2010〕4號)的規定,加強保險工作費用管理,確保能繁母豬、生豬保險工作順利推進。要積極利用再保險等市場化機制化解經營風險,確保能繁母豬、生豬保險工作穩步推進、健康持續發展。
各鄉鎮(街道)農業(畜牧獸醫)服務體系要積極參與和配合保險經辦機構開展能繁母豬、生豬保險工作,做好政策解讀和宣傳發動,組織引導符合參保條件的養殖業主積極參保。要在耳標監管、嚴格執行免疫制度、疫病防治、死亡原因鑒定、無害化處理等方面對保險經辦機構給予支持,協同推進能繁母豬、生豬保險與疫病防控工作。要與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建立能繁母豬專用檔案管理體系,建立防疫與保險信息共享機制。并負責收取養殖戶自繳部分保險費,按照保險機構的要求存入指定銀行賬戶,確保資金安全。
保險經辦機構以畜牧獸醫部門登記存檔的能繁母豬信息為投保依據,對投保能繁母豬、生豬個體嚴格把關,準確核實投保數量和體貌特征,沒有標識或與標識不符的能繁母豬、生豬一律不予承保。
2.理賠要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報案登記、現場查勘、賠案理算、賠款支付、案卷管理、費用歸集等各項理賠制度。接到出險報案后應遵循“主動、迅速、準確、合理”原則,及時立案,由保險經辦機構、基層農業服務部門及農民代表組成損失認定和理賠機構,按已確定的保險責任、理賠程序、保險金額盡快理賠。
嚴格無害化處理。督促養殖戶對病死牲畜嚴格執行“四不一處理”(即不準屠宰、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無害化處理)。賠案中須附有無害化處理照片和鄉鎮、街道農業服務中心出具的《無害化處理證明》。
實行張榜公示。保險公司定期將保險生豬的理賠情況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反饋,采取張榜公示、理賠回訪等方式,發動地方政府和群眾進行監督。對騙賠案件舉報屬實者,可給予適當的獎勵。
五、能繁母豬、生豬保險工作進度要求
2017年4月1日前,全面完成能繁母豬良繁體系建設和規模養殖大戶的能繁母豬投保工作,做到應保盡保。能繁母豬保險到期后應及時做好下一年的續保工作。生豬保險工作分兩次開展。第一次從2017年3月開始,3月底前必須完成任務;第二次從2017年9月開始,9月底前必須完成任務。各鄉鎮畜牧獸醫站要在保險公司的指導下,按時按量地完成生豬保險工作任務。2017年能繁母豬、生豬保險工作具體聯系人:縣人保財險公司、蔡建偉18183023456,QQ529560939; 彭水縣畜牧發展中心、丁飛、78418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