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依法推進獸藥產品電子追溯碼標識制度,確保獸藥產品質量,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近日,農業部決定對《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和《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3部規章進行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4月24日。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農業部網站(網址:www.moa.gov.cn),進入互動交流導航條征求意見欄目,點擊“農業部關于《農業部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nongye@chinalaw.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農業部獸醫局藥政藥械處,郵政編碼:100125
農業部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為了依法推進獸藥產品電子追溯碼標識制度,確保獸藥產品質量,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農業部決定對以下規章進行修訂。
一、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2002年10月31日農業部令第22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獸藥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經農業部批準后方可使用。農業部制定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編寫細則、范本,作為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編制、審批和監督執法的依據。”
將第十八條中的“獸藥標簽應當按照農業部的規定使用條形碼”修改為“獸藥標簽或最小銷售包裝上應當按照農業部的規定印制獸藥產品電子追溯碼 ”。
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獸藥產品標簽未使用電子追溯碼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處罰。”
二、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02年3月19日農業部令第11號公布)
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獸藥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和檢驗設備,其性能和主要技術參數應能保證生產和產品質量控制及實施獸藥產品電子追溯管理的需要。”
第六十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8.獸藥產品追溯管理制度和記錄。”
將第八十二條中第七項修改為“7. 審核成品發放前批生產記錄及本批產品上傳國家獸藥產品追溯系統的電子追溯碼信息與記錄,決定成品發放”。
三、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1月15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3號公布)
第八條中增加一項:“(六)實施獸藥電子追溯管理的相關設備。”
第十五條第二款增加一項:“(十一)獸藥產品追溯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九)獸藥產品追溯記錄 ”。
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獸藥入庫時,應當進行檢查驗收,將獸藥入庫的信息上傳獸藥產品追溯系統,并做好記錄。”
將第二十五條中的“獸藥出庫時,應當進行檢查、核對,建立出庫記錄。”修改為“獸藥出庫時,應當進行檢查、核對,建立出庫記錄,并將出庫信息上傳獸藥產品追溯系統。”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農業部網站(網址:www.moa.gov.cn),進入互動交流導航條征求意見欄目,點擊“農業部關于《農業部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nongye@chinalaw.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農業部獸醫局藥政藥械處,郵政編碼:100125
農業部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為了依法推進獸藥產品電子追溯碼標識制度,確保獸藥產品質量,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農業部決定對以下規章進行修訂。
一、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2002年10月31日農業部令第22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獸藥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經農業部批準后方可使用。農業部制定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編寫細則、范本,作為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編制、審批和監督執法的依據。”
將第十八條中的“獸藥標簽應當按照農業部的規定使用條形碼”修改為“獸藥標簽或最小銷售包裝上應當按照農業部的規定印制獸藥產品電子追溯碼 ”。
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獸藥產品標簽未使用電子追溯碼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處罰。”
二、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02年3月19日農業部令第11號公布)
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獸藥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和檢驗設備,其性能和主要技術參數應能保證生產和產品質量控制及實施獸藥產品電子追溯管理的需要。”
第六十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8.獸藥產品追溯管理制度和記錄。”
將第八十二條中第七項修改為“7. 審核成品發放前批生產記錄及本批產品上傳國家獸藥產品追溯系統的電子追溯碼信息與記錄,決定成品發放”。
三、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1月15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3號公布)
第八條中增加一項:“(六)實施獸藥電子追溯管理的相關設備。”
第十五條第二款增加一項:“(十一)獸藥產品追溯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九)獸藥產品追溯記錄 ”。
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獸藥入庫時,應當進行檢查驗收,將獸藥入庫的信息上傳獸藥產品追溯系統,并做好記錄。”
將第二十五條中的“獸藥出庫時,應當進行檢查、核對,建立出庫記錄。”修改為“獸藥出庫時,應當進行檢查、核對,建立出庫記錄,并將出庫信息上傳獸藥產品追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