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的《“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中,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對畜禽養殖污染等具體問題做了相關部署。
該《規劃》中多處提及養殖業,強調要大力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劃定禁止建設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區域,加強分區分類管理,以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為途徑,整縣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養殖密集區推行糞污集中處理和資源化綜合利用。2017年底前,各地區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大力支持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標準化改造和建設。
哪些區域會被劃為畜禽“禁養區”
1、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2、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3、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4、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本辦法頒布前已建成的、地處上述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
“禁養區”不等于“無畜禽區”
有些地區在劃定“禁養區”并進行清理整治的時候出現了對“禁養區”概念誤讀的情況,主要表現為劃定的“禁養區”實行“全面禁養”,即劃定區域內一頭豬或其他畜禽也不能養,現有養殖活動一律限期清理。這是對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表述的一種典型誤解,是中國式簡稱導致信息和概念傳導訛誤的一種具體表現。
這里簡單解釋一下“禁養區”說法的來源。“禁養區”是相關法律和法規中所指的禁止建設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區域(即禁止建設達到省級人民政府設定養殖規模以上養殖場所的區域)的簡稱,而不是一頭豬、一只雞或其他畜禽都不讓養的區域。相關表述最早見于《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環保總局令第9號)(2001年)第7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之后《畜牧法》(2005年)中引用了這一概念,第40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條例》則引用了《畜牧法》的表述。
可以看出,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未出現“禁養區”這三個字,所指區域也更不是一頭豬都不讓養的“無畜禽區”。
其實,禁養還只是一個狀況。真正的難題是到底養殖該怎么做?
1、跳出禁養區
這是最好的出路!各地政府都劃定了劃為畜禽“禁養區”,養殖戶一定不要跳過這個紅線。否則就會被罰,更甚者直接導致被拆遷。
2、提升標準化畜禽養殖場
在原有的基礎上,在養殖規模上、防疫、糞便處理、養殖日常管理上都要采用標準化的手段進行,并要達到一定要求。
3、轉型
在國家相關禁養政策下達的同時,轉型是最好的出路。跳出單純的養殖,而是發展生態循環農業。
國家農業部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下發通知,明年起集中力量推進區域生態循環農業項目建設,科學合理地選擇生態農業循環模式,開展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2017-2020年建設區域生態循環農業項目約30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