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北京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座談會在圓山大酒店召開。會上,環保部水環境管理司孔源處長,針對環保政策執行過程中對污染防治條例的誤解,貫徹落實發生的偏差,提出“只有對概念清楚、對法規熟悉”才能做到“挺直腰板、說話硬氣”。具體存在三個的誤區:
一、把抓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當成單純搞達標排放!!
目前,不少地方認為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就是要搞污水處理工程、要搞達標排放。具體表現為,要求養殖場必須配備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所有液體廢物一律要求按照污水進行處理并“達標排放”。其原因就在于沒有吃透政策法規,要以糞便等廢棄物綜合利用作為治理畜禽養殖污染根本途徑的基本精神。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明確將綜合利用作為治理畜禽污染的根本途徑,同時對配備相應的設施在第十三條做出了明確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尸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本條所述“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意思就是所述的各種設施都屬于“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且這類設施的配備都要“根據需要”,并非強制要求必須要配備某種設施,如污水處理設施。換句話說,就是只要能實現廢棄物無害化和綜合利用,具體建設什么設施,要視“需要”而定。
二、把糞肥還田當成向農田排污!!
不少地方主管部門對畜禽糞肥、糞漿液態肥、沼渣、沼液等還田利用心存疑慮,看到液態肥、沼液等還田就認為這是“將污染物排到田里”,是污染環境的行為。其實,糞肥等還田利用和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有本質區別。
第一,目的不同。排放污染物目的是將本生產環節沒有利用價值且不會再進入下一個生產單元的產物排放到環境中予以處置的行為,不會帶來任何經濟上的增值,只會增加環境污染負荷;而糞肥等還田利用的目的是提供土壤和植物養分,且可在種植業生產單元實現增值。
第二,效果不同。排放污染將直接增加環境污染物負荷,而還田利用只要符合《條例》規定(做到無害化并符合土地消納利用需求),符合相關國家和地方標準,則不會導致污染。
《條例》在第十五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在第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明確了廢棄物綜合利用的導向就是通過“種養結合”實現“就地就近”的“還田”等“綜合利用”。
為了明確還田利用的概念,《條例》在第十八條規定“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明確了還田利用的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做到無害化,二是不過量。換句話說,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就是“用做肥料”,而不是排放污染物。
有一些地方存在要求沼液等液態肥還田要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的情況,這顯然是混淆了施肥和灌溉的基本概念,適用標準不當!從另外一個角度上看,液態肥如果達到灌溉水質標準,那么其中的肥料成分就要被處理掉,那也就改變了液態肥的本來屬性和用途。
三、把“禁養區”當成“無畜禽區”!!
有些地區在劃定“禁養區”并進行清理整治的時候出現了對“禁養區”概念誤讀的情況,主要表現為劃定的“禁養區”實行“全面禁養”,即劃定區域內一頭豬或其他畜禽也不能養,現有養殖活動一律限期清理。這是對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表述的一種典型誤解,是中國式簡稱導致信息和概念傳導訛誤的一種具體表現。
“禁養區”是相關法律和法規中所指的禁止建設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區域的簡稱,而不是一頭豬、一只雞或其他畜禽都不讓養的區域。相關表述最早見于《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環保總局令第9號)(2001年)第7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之后《畜牧法》(2005年)中引用了這一概念,第40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條例》則引用了《畜牧法》的表述。
可以看出,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未出現“禁養區”這三個字,所指區域也更不是一頭牛都不讓養的“無畜禽區”
一、把抓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當成單純搞達標排放!!
目前,不少地方認為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就是要搞污水處理工程、要搞達標排放。具體表現為,要求養殖場必須配備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所有液體廢物一律要求按照污水進行處理并“達標排放”。其原因就在于沒有吃透政策法規,要以糞便等廢棄物綜合利用作為治理畜禽養殖污染根本途徑的基本精神。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明確將綜合利用作為治理畜禽污染的根本途徑,同時對配備相應的設施在第十三條做出了明確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尸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本條所述“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意思就是所述的各種設施都屬于“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且這類設施的配備都要“根據需要”,并非強制要求必須要配備某種設施,如污水處理設施。換句話說,就是只要能實現廢棄物無害化和綜合利用,具體建設什么設施,要視“需要”而定。
二、把糞肥還田當成向農田排污!!
不少地方主管部門對畜禽糞肥、糞漿液態肥、沼渣、沼液等還田利用心存疑慮,看到液態肥、沼液等還田就認為這是“將污染物排到田里”,是污染環境的行為。其實,糞肥等還田利用和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有本質區別。
第一,目的不同。排放污染物目的是將本生產環節沒有利用價值且不會再進入下一個生產單元的產物排放到環境中予以處置的行為,不會帶來任何經濟上的增值,只會增加環境污染負荷;而糞肥等還田利用的目的是提供土壤和植物養分,且可在種植業生產單元實現增值。
第二,效果不同。排放污染將直接增加環境污染物負荷,而還田利用只要符合《條例》規定(做到無害化并符合土地消納利用需求),符合相關國家和地方標準,則不會導致污染。
《條例》在第十五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在第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明確了廢棄物綜合利用的導向就是通過“種養結合”實現“就地就近”的“還田”等“綜合利用”。
為了明確還田利用的概念,《條例》在第十八條規定“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明確了還田利用的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做到無害化,二是不過量。換句話說,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就是“用做肥料”,而不是排放污染物。
有一些地方存在要求沼液等液態肥還田要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的情況,這顯然是混淆了施肥和灌溉的基本概念,適用標準不當!從另外一個角度上看,液態肥如果達到灌溉水質標準,那么其中的肥料成分就要被處理掉,那也就改變了液態肥的本來屬性和用途。
三、把“禁養區”當成“無畜禽區”!!
有些地區在劃定“禁養區”并進行清理整治的時候出現了對“禁養區”概念誤讀的情況,主要表現為劃定的“禁養區”實行“全面禁養”,即劃定區域內一頭豬或其他畜禽也不能養,現有養殖活動一律限期清理。這是對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表述的一種典型誤解,是中國式簡稱導致信息和概念傳導訛誤的一種具體表現。
“禁養區”是相關法律和法規中所指的禁止建設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區域的簡稱,而不是一頭豬、一只雞或其他畜禽都不讓養的區域。相關表述最早見于《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環保總局令第9號)(2001年)第7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之后《畜牧法》(2005年)中引用了這一概念,第40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條例》則引用了《畜牧法》的表述。
可以看出,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未出現“禁養區”這三個字,所指區域也更不是一頭牛都不讓養的“無畜禽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