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湖北省畜牧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近日,省畜牧獸醫局就我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工作做了進一步的規定和要求:
一是明確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權限。從事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生產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其它《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二是強化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監管責任。《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實行“誰審批、誰發證、誰監管、誰負責”。要求各地依照《畜牧法》、《種畜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抓緊制定或修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安排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人員負責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監管工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審批程序,落實監管責任和措施。
要求各地要加強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管,加大對偽造許可證、過期許可證、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銷售假劣種畜禽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維護種畜禽生產經營秩序,依法保障生產經營者和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
特別強調,不同級別層次的種畜禽場嚴格區別生產經營范圍,種禽場按不同代次分曾祖代場(含原種場)、祖代場和父母代場;種畜場分原種場、一級擴繁場和二級擴繁場,種畜場屬于配套系范疇的,可參照種禽場發放。
三是實行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信息的備案登記管理。要求各地要在發證后5天內完成發證的種畜禽場信息數據錄入農業部種畜禽場生產經營許可證網絡管理平臺(www.chinazxq.cn),并上報至市(州)畜牧獸醫局備案。各市州畜牧獸醫局于每年1月20日前將上一年度《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辦理情況匯總報省畜牧獸醫局畜牧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