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于2005年9月向原九佛鎮林業工作站承包該工作站的果園及果園內的養豬場。謝某經營養豬場期間,陸續搭建了生豬棚舍和生產、生活用房。
2012年7月,國土部門認定謝某的養豬場為林地,謝某搭棚擴建屬于違法用地行為。
廣州市黃埔區九龍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九龍鎮政府”)先后于2012年、20l3年發布通告,要求生豬養殖戶自行關閉或完善手續,自行清拆的按28元/平方米標準給予補貼。
由于謝某未在鎮政府規定期限內自行清拆,九龍鎮政府于2013年12月6日強制拆除該養豬場。強拆后,謝某先后向動物防疫部門移交死豬113頭。
謝某不服,訴至法院。訴訟期間,謝某提供自行委托制作的資產評估報告書,證明財產損失454.0594萬元,其中用于養殖的設備損失69090元。
廣州市黃埔區法院一審判決確認九龍鎮政府強拆養豬場的行為違法并應賠償生豬損失10萬元及場內其他財產損失7萬元,駁回謝某的其他訴請。謝某不服后上訴。
廣鐵中院二審認為,原審以九龍鎮政府實施強拆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確認違法正確,但謝某擅自在養殖場修建畜禽舍等生產設施的行為屬于違法使用農用地的行為,不屬于違法建設。
九龍鎮政府因違法強拆導致謝某合法財產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謝某的財產損失包括生豬損失、養殖場建設損失和其他財產損失,三項共319679.04元,二審據此改判九龍鎮政府賠償各項財產損失共31967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