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區在劃定“禁養區”并進行清理整治時,對“禁養區”概念存在誤讀情況,主要表現為,在劃定的“禁養區”實行“全面禁養”,即劃定區域內一頭豬或其他畜禽也不能養,現有養殖活動一律限期清理。
從法律概念來說,“禁養區”是指禁止建設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區域,即禁止建設達到省級人民政府設定養殖規模以上養殖場所的區域,湖北省人民政府確定我省規模養殖標準為:生豬≥500頭(年出欄)、奶牛≥100頭(存欄)、肉牛≥50頭(年出欄)、蛋禽≥5000只(年存欄)、肉禽≥10000只(年出欄)。對于規模以下的養殖戶來說,不是要禁止其養殖行為,而是指導其做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此外,《湖北省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技術規范(試行)》規定,禁養區內,因教學、科研、旅游以及其它特殊需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保留并完善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養殖場,不在關停轉遷之列。設此規定,實際上是為完全做到清潔養殖、綠色發展的規模養殖場開了個口子。
“限養區”≠“少養區”
限養區”是在一定區域內,結合區域環境容量,限定畜禽養殖污染排放問題的區域。限養區不是對畜禽養殖量的限制,而是對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限制。
限養區內,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必須實現廢棄物全部資源化利用或達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即COD低于 150mg/L、氨氮低于40mg/L。也就是說,只要能夠做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不對環境造成污染,限養區內對養殖量是不限制的。對于限養區內不能做好污染治理工作的養殖場(小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期關停轉遷。
“適養區”≠“隨意養殖區”
在適養區開展養殖活動,也應以區域環境承載力為基礎,合理規劃和布局畜禽養殖行為,實現廢棄物的循環綜合利用或達到國家《畜禽養殖業污物排放標準》(即 COD低于400mg/L、氨氮低于80mg/L)。適養區與限養區的區別在于排放標準的不同,限養區的排放要求更加嚴格。適養區,同樣也不能發生養殖環境污染問題。
糞肥還田≠向環境排污
不少地方對畜禽糞肥、糞漿液態肥、沼渣、沼液等還田利用心存疑慮,看到液態肥、沼液等還田就認為是“將污染物排到田里”,是污染環境的行為。其實,糞肥等還田利用和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有本質區別。
排放污染物是將本生產環節沒有利用價值且不會再進入下一個生產單元的產物排放到環境中予以處置的行為,只會增加環境污染負荷,不會帶來任何經濟上的增值。糞肥等還田利用只要符合《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做到無害化并符合土地消納利用需求,則不會導致污染,反而會為土壤和植物提供養分,提高種植業生產單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