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農業部
【發文文號】農漁發〔2016〕39號
【簽發時間】2016年12月22日
【印發時間】2016年12月2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產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國務院關于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11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的有關要求,促進水產養殖業健康持續發展,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轉方式調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我部對現行《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范》和《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大綱》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范》和《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大綱》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養殖水域灘涂規劃是漁業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產養殖業發展的布局依據,是推進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抓手。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把規劃編制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一項重點任務抓緊抓好。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水產養殖生產,按照要求劃定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養殖區,保護水域灘涂生態環境,設定發展底線,穩定基本養殖面積,保障漁民合法權益。要加快進度,尚未發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的要盡快編制發布,已發布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緊修訂完善,確保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規劃編制工作。《農業部關于印發〈完善水域灘涂養殖證制度試行方案〉的通知》(農漁發〔2002〕5號)附件1、2同時廢止。
農業部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