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綠色發展戰略,進一步調整優化畜禽養殖布局,改善農村環境質量,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促進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經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研究,12月6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的意見。
形成背景
目前,全市現有規模養殖場1875家,其中,有1334家在擬劃定禁養區范圍內,占總數的71%,僅有541家不在擬劃定禁養區范圍內,占總數的29%。如果再加上小散戶(小散戶近90%分布在村莊周圍),我市約有80%以上的養殖場(戶)在上級要求劃定的禁養區范圍內。
隨著畜牧業的發展,畜禽養殖產生的環境污染問題日漸突出。為優化畜禽養殖業結構,突出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的環境保護,減輕畜禽養殖業污染,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我市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畜禽養殖糞污處理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和濰坊市“386”環保行動有關文件精神,亟需對畜禽養殖業進行規范。
基本原則
(一)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原則;
(二)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統一原則;
(三)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與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相統一原則;
(四)突出重點和可操作性原則;
(五)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原則。
禁養區范圍標準
1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急水源)、風景名勝區及周邊1000米范圍內
2
我市大型工業園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及周邊500米范圍
3
城區規劃區及周邊1000米范圍內,距離村莊、居民區、公共場所及周邊500米范圍內
4
市境內彌河、小清河兩側壩體外側各500米范圍(生態紅線區)
5
市境內高速公路、一般鐵路、國道、省道兩側各100米范圍內,高鐵500米范圍內
相關要求
1、2017年底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急水源)1000米范圍內、城區規劃區及周邊1000米范圍內、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周邊500米范圍內養殖場的關閉和搬遷,力爭五年內(2020年底)逐步完成禁養區內其它養殖場的關停或搬遷。
2、禁養區內通過退牧還田、改作其它農業設施用途、征地拆遷等方式逐步關停或搬遷。
3、禁養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所。擅自新建、擴建的一律按違法建筑處理。
4、現有畜禽養殖場不管是禁養區,還是限養區、適養區必須建設與飼養規模相配套的達標糞污處理設施,嚴禁糞污直排;經勸阻不聽仍直排的,依法予以處罰,直至強制拆除。
5、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就地流轉與養殖規模相配套的土地發展種植業或林果業,同時須符合市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按相關規定辦理用地、環保等審批手續,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的,按違法建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