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生豬生產平穩健康持續發展,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維護養殖場(戶)的切身利益。《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染疫動物、病死動物尸體應當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對隨意丟棄病死動物尸體的行為,《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罰條款:“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目前國家對存欄50頭以上的生豬規模養殖場出臺了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每頭80元的經費補助。近日,市財政局、農委聯合下文,我區2015年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獲得補助資金41.8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