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關于飼料企業生產冒充其他企業的產品應當如何處理的請示》(豫牧〔2016〕34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飼料企業生產冒充其他企業依法不需要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產品的,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定性處罰。
二、飼料企業生產冒充其他企業依法需要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屬于同時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和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而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飼料的”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照兩項規定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性處罰。
辦公廳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