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的通知
桂食藥監稽〔2016〕6號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局機關各相關處室:
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抽檢監測不合格(問題)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三〔2016〕63號)精神,為確保不合格食品控制到位、源頭追溯到位、原因排查到位、行政處罰到位、整改落實到位,現就進一步加強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核查處置工作的認識
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任務完成率、信息公開率、督辦辦結率,是2016年國家總局對各地方局年終食品安全考核的重要指標。其中,國抽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任務完成率,已列為2016年我區設區市績效考評指標。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將核查處置工作作為監管工作的核心任務之一,一把手親自過問,分管領導直接抓,牽頭部門主動協調,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稽查和科評等部門各負其責,確保按質按量按時完成2016年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任務。
二、進一步加強核查處置工作組織領導
為促進全區食品抽檢核查處置工作規范、高效、有序開展,自治區局設立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秘書組,秘書組設在自治區食品藥品稽查局,由督查考評、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稽查和科評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主要承擔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現場督辦和指導工作。秘書組組長由稽查局副局長溫志梅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督查考評處調研員劉鐵輝同志擔任,組員為食品生產監管處周艷英、食品流通監管處莫志強、食品餐飲監管處覃炎安、稽查局陳俊學、藍憬、科技標準與監測評價處唐文。
三、依法依規開展核查處置工作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抽檢監測不合格(問題)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三〔2016〕6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有關工作的通知》(桂食藥監辦〔2016〕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流程(試行)的通知》(桂食藥辦稽〔2016〕1號)等文件要求,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依法依規做好核查處置工作。
四、妥善處理核查處置中面臨的相關問題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監督抽檢附有電子簽章的檢驗報告,與紙質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第一時間登錄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管理系統中查收并打印,5個工作日內送達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并啟動核查處置,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有權依法提出復檢申請。檢驗樣品標示的生產企業,對抽檢樣品信息真實性有異議的(以下簡稱真實性異議),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做好必要的指導服務工作,指導企業按規定程序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陳述。逾期未提出復檢申請或者真實性異議的,食品經營者和標示生產企業應對該不合格食品的真實性和檢驗結論負責。
(二)送達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并啟動核查處置時,應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等控制產品的措施,并督促生產經營者依法召回不合格食品,排查原因。同時,當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確定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數量,為進一步調查處理固定證據。
(三)在經營環節抽樣的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應首先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對經營者進行調查,若經營者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同時符合“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等三個條件的,可以對其免予處罰,但應當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同時還應查清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質量問題是否由生產環節引起,從而對生產者依法處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對生產不合格食品、經營不合格食品兩個不同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并不違反針對同一違法行為“一事不二罰”的行政處罰原則。
(四)對食品經營者在經營環節引起的食品質量問題、無法提供產品真實來源或者標示生產企業提出真實性異議被核實的,應當由經營者負責召回不合格食品,同時對其經營不合格食品、未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等行為依法查處。
(五)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阻撓、干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開展核查處置等監督檢查工作的,依據《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及時錄入、報送、公布核查處置信息
(一)對國家和自治區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在啟動核查處置之日和核查處置完畢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分別填報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管理系統。
(二)對列入國家總局不合格食品《通告》的國家總局組織抽檢不合格食品(抽檢編號以GC1600開頭),應在《通告》規定的時限內提前10個工作日向自治區食品藥品稽查局報送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與核查處置情況(包括監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情況、產品控制情況、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以及核查處置情況公布的網址鏈接,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稽查局嚴格審核后在規定時限內報送國家總局。發現沒有依法核查處置或處置不到位的,將責令重新進行核查處置并督辦。自治區局將在本局網站公布核查處置情況。
(三)對中央轉移地方任務抽檢不合格食品(抽檢編號以GC1645開頭),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每月3日前向自治區食品藥品稽查局報送《中央轉移地方任務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統計表(生產環節)、(經營環節)》以及核查處置情況公布的網址鏈接,由自治區局嚴格審核后于每月10日前報送國家總局。
(四)對國家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包括國家總局組織抽檢和中央轉移地方任務抽檢)的核查處置情況,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在核查處置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公布內容包括產品控制、問題原因、行政處罰、整改措施等基本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聯系人及電話:藍憬、陳俊學;0771-587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