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今日發布公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決定,自2016年9月27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2010年9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0年度第5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自2010年9月27日起5年。2013年8月,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56號公告,依法認定相關公司更名事宜。2014年7月,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44號公告,公布對該反傾銷措施的再調查裁定,調整了反傾銷稅率。
2015年9月25日,應中國白羽肉雞產業申請,調查機關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傾銷和對中國白羽肉雞產業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復審裁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調查機關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白羽肉雞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調查機關的建議做出決定,自2016年9月27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6年9月2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的白羽肉雞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