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徐州市銅山區檢察院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唐某。
經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唐某在其父承包經營的食品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負責日常屠宰及肉品檢驗業務期間,明知唐某某等人送到該屠宰廠的生豬注水的情況下,仍然為其提供屠宰服務,并不履行生豬需靜養六小時等生豬屠宰監督管理規定,致使大量含藥品沙丁胺醇的注水豬肉流入市場。僅2011年7月至 2012年7月份,唐某經營的屠宰廠為唐某某等人提供屠宰的注水生豬銷售金額達人民幣600余萬元。
犯罪嫌疑人唐某到案后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該院迅速介入、引導偵查,提出偵查方向。公安機關對唐某提捕后,該院迅速指定業務骨干審查,依法認定唐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鑒于犯罪嫌疑人唐某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逃跑及串供可能,該院遂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