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為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畜禽規模養殖場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防控動物疫病發生,保障動物及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現將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動物防疫和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一)落實養殖場的主體責任。畜禽養殖場要對其飼養、銷售的動物及動物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必須切實嚴格執行動物防疫、獸藥、養殖、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落實管理制度,防控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要進一步明確養殖場引種報告及引種前有關動物疫病經實驗室檢測合格的義務,向其下達告知書,與其簽訂協議書或者承諾書,落實其做好引進動物疫病防控的主體責任,并事先申明如果不遵守協議或者承諾一旦引入病畜禽特別是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堅決予以撲殺并追究養殖場業主的相關責任。監督管理部門要與養殖場簽訂動物防疫和養殖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書,發放告知書,明確場方的職責和義務。嚴格執行調出動物養殖產品質量安全承諾制度,明確養殖場的主體責任。凡是養殖場銷售、調運動物的,必須認真核實動物防疫、畜禽標識、養殖檔案、獸藥使用等有關情況,并在檢疫申報單上如實填寫有關項目,相關簽名必須與其真實身份相一致,刻制有單位印章的要加蓋養殖場印章,否則,不予受理其動物檢疫申報。
(二)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落實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所、鄉鎮水產畜牧獸醫站以及動物檢疫申報點對規模養殖場實施日常監管的工作責任。對轄區內規模養殖場逐一進行登記造冊,明確日常監管責任人。建立養殖場動物防疫監管責任公示牌制度,在每個規模養殖場的顯要位置懸掛全縣統一樣式的責任公示牌,公示養殖場名稱、養殖場責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縣及鄉鎮監管責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檢疫申報聯系電話、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監管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規模養殖場監督巡查,建立監督檢查記錄,確保監管率達到100%。發現問題的,要下達監督意見書或責令整改通知書,并督促整改。違法違規的,要報告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查處。
二、切實加強規模養殖場出欄動物的檢疫監管
以督促養殖場落實動物檢疫申報制度為突破口,將檢疫監管的關口前移,明確養殖場出欄銷售、調運動物前,必須依法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才能銷售、運輸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督促養殖場出欄銷售、調運動物時嚴格按照規定申報檢疫。建立養殖場日常監督管理數據與檢疫申報數據比對制度,通過養殖場的檢疫申報有關數據與日常監管統計中掌握的養殖場畜禽飼養、出欄銷售等數據作比對,發現未依法申報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銷售、調運動物的,及時督促整改,依法立案查處。進一步加強跨省引進種用乳用動物的檢疫監管,嚴查養殖場違法跨省引進種用乳用動物的行為。嚴格執行檢疫出證條件和標準,促進養殖場落實管理措施。凡養殖場動物防疫、畜禽標識佩戴、疫病檢測、獸藥休藥期管理、養殖檔案等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準受理其檢疫申報和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三、切實加強規模養殖場動物疫病檢測凈化的監管
以奶牛場、種牛場、肉牛場、種羊場、奶羊場為重點,加強對種畜禽場動物疫病檢測凈化的監管。重點督促養殖場嚴格按照規定做好的“兩病”(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禽流感、小反芻獸疫等疫病檢測和凈化工作。經“兩病”檢測發現陽性的,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跨區域新引進種用乳用動物,要嚴格進行隔離觀察和“兩病”檢疫,符合規定的方可混群飼養。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兩病”檢測的,要依法進行查處,并報告同級獸醫主管部門,通報同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養殖場淘汰奶牛,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布魯氏菌病、結核病檢測,提供實驗室檢測報告,否則,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不得受理其檢疫申報和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四、加強獸藥等投入品的規范使用管理
督促養殖場建立完善獸藥、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獸藥投入品供應商采購審核制度,審查獸藥等產品的合法資質證明和質量合格證書等材料;嚴格落實獸用處方藥采購使用管理制度,執行休藥期規定。規范獸藥使用記錄,要記錄休藥期、獸用處方藥使用等項目內容;嚴禁濫用獸用抗菌類藥物及激素類藥品。
五、加強規模養殖場畜禽標識使用和養殖檔案的管理
各地要協助獸醫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以督促指導養殖場建立真實、完整的養殖檔案、畜禽標識領用記錄為抓手,通過檢查養殖檔案及時動態了解動物免疫、疫病發生、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動物出欄、補欄、獸藥使用、畜禽標識使用等情況,強化養殖過程監管。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畜禽標識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養殖場畜禽標識申領、發放、使用管理工作,嚴防養殖場隨意申領、丟棄、丟失甚至轉讓、買賣畜禽標識行為的發生。
六、加強動物防疫條件監管
按照《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實施辦法的通知》(桂漁牧發〔2011〕42號)的要求,嚴格實施審查和發證。加強日常監管,監督檢查規模養殖場的動物防疫條件,使規模養殖場做到布局合理、人畜分離、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離,并具有必要的消毒、無害化處理及畜禽隔離圈舍等設施設備,完善制定并落實免疫、檢測凈化、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使用等防疫制度,提高規模養殖場防疫管理水平。
七、組織開展規模養殖場專項檢查行動
各地要以農業部、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組織部署開展全區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專項整治活動為契機,組織開展規模養殖場的專項整治檢查行動,重點檢查強制免疫、檢疫申報、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無害化處理、獸藥使用及休藥期管理、 “兩病”檢測以及養殖檔案建立等內容,督促養殖場落實主體責任和管理措施。要通過開展專項整治檢查活動,查處一批違反動物防疫、畜牧養殖、獸藥和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案件,強化養殖場的守法意識,提高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影響力。
請各市認真組織落實,并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將加強規模養殖場動物衛生監管專項工作總結及附件2、附件3以文件形式報送我所檢疫監督科,同時發送電子版。
聯系人:涂穎姬
聯系電話:0771-38005855
檢疫監督科郵箱:jdk175@163.com
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衛生監督所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