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農醫〔2016〕152號
西寧市農牧局、海東農發委、各州市農牧局: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跨省調運種用動物、乳用動物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農辦醫〔2016〕28號)的精神和《青海省農牧廳關于開展跨省引進動物專項整治活動的通知》(青農醫〔2016〕55號)要求,為進一步深化跨省引進動物專項整治行動內涵,決定開展種畜禽場、乳用動物飼養場以及新辦規模養殖場防疫條件清查。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以防疫條件審查為手段,以落實防疫制度為重點,以推進標準化建設為目標,集中力量糾正和查處種用、乳用動物生產經營活動中不規范和違法行為。提升養殖場動物防疫條件,提高疫病綜合防治能力,增強監管人員和管理相對人法治意識,力爭達到管理規范、制度完善、設施健全、措施落實、科學養殖的目的。
二、工作內容
(一)防疫條件清查。組織人員對本轄區內所有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種畜禽場、乳用動物飼養場和新辦規模養殖場防疫條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
1、種畜禽場。重點檢查種畜禽場是否符合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法定條件,是否按規定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查2015年跨省調入、出售的種畜禽數量,調入的種畜禽是否按規定辦理跨省引進種用動物檢疫審批手續;出售的種畜禽是否按規定申報檢疫、取得檢疫證明,是否附有種畜禽場出具的種畜禽合格證明、種畜系譜。調入的種畜禽到達目的地后,是否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
2、乳用動物飼養場。重點檢查奶牛場是否按規定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場址選擇、經營范圍、場區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單位名稱或負責人等發生變化,是否按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或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核查2015年動物疫病監測是否達到《乳用動物健康標準》,未達到健康標準的奶牛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核查2015年調入、出售的奶牛數量,調入的奶牛是否按規定辦理跨省引進乳用動物檢疫審批手續,出售的奶牛是否按規定申報檢疫、取得檢疫證明。調入的奶牛到達目的地后,是否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
3、新辦規模養殖場。重點檢查新建規模養殖場選址、布局、設施設備、制度、人員等五個方面是否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審批程序是否存在先建后批、未申請先建場、審批主體錯位等問題,養殖場建前建后是否做了認真的指導檢查及現場審核,《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編碼是否準確、填寫是否規范,申請材料、現場審查表及審批表是否建立了規范詳細的檔案。
(二)合法性復審。根據《動物防疫法》、《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要求,復核《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的審批材料,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及時補充完善審批程序和相關資料,糾正審批主體錯位、審批程序不規范等違規審批行為。
(三)強化整改落實。一是各地要根據清查結果,針對每個種畜禽場、乳用動物飼養場提出具體整改意見。對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建設養殖場的要堅決取締;對場區布局、功能發揮、防疫、防污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等制度執行存在重大問題的督促其進行限期整改;對沒有條件改進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責令停業。二是根據合法性復審工作,進一步規范審批程序,明確審批主體、審批人員、檔案資料、現場審查等工作要求,確保各項工作合規、準確、到位,檔案資料要做到一場一檔。對新辦種畜禽場、乳用動物飼養場達不到動物防疫條件的,不予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四)健全完善機制。開展種畜禽場、乳用動物飼養場的動物衛生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和監管頻次,積極嘗試開展分級管理。健全完善日常巡查和隨機抽查為主、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為輔的常態化監管機制。推進農牧部門、工商部門間信息互聯共享機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跨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和失信懲戒措施,形成“一處處罰,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五)開展普法宣傳。切實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面向種畜禽生產經營單位、動物飼養場和畜禽養殖及其相關從業人員,開展普法宣傳活動。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動物防疫法》、《畜牧法》以及《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種畜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近幾年查處的典型違法案例,以案釋法。
三、進度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6年6月)。確定人員,明確責任,制定工作方案;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大力宣傳動物防疫法律規定和國家政策;組織開展清查以及《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合法性復審工作。
(二)整頓整改階段(2016年7-9月)。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全面開展整頓整改工作,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和各市(州)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適時對轄區內整頓整改情況進行抽查和工作評價,力爭取得階段性成效。
(三)總結提升階段(2016年10月)。結合清查工作,對本地區種畜禽場、乳用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監管工作開展情況、主要成效、典型案例、經驗做法、存在問題和建議進行全面梳理和總結,針對集中整治階段發現的問題和風險隱患,能夠立即解決的,堅持“立行立改”;對需要研究解決的,要明確提出解決方案,完成時限和責任人,下一步工作安排中予以明確。
四、有關要求
(一)健全組織機構。各地要高度重視本次清查工作,按照進度安排認真組織和落實好各項工作任務;成立防疫條件清查、合法性復審的領導和專家綜合審查組織,認真開展防疫條件清查等工作,落實有無《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對規模養殖場認定、項目支持一票否決制,切實把依法規范養殖作為今后一項長期任務來抓。
(二)做好動員培訓。要對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人員開展以核發許可證件、現場評價、建立監管檔案、開展日常執法和宣傳教育等法律法規專業培訓;要組織養殖場管理人員開展相關的法治培訓工作,讓大家熟知國家法律政策和清查工作的目的,發動大家共同參與到動物防疫條件提升工作中來,推動養殖業標準化建設進程。
(三)做好組織實施。各地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廉潔從政意識,按照目標要求和內容分步組織實施好各項工作,做到邊工作、邊研究、邊完善;各地要依法正確履職和行使權力,重點要把好四關,即規范防疫條件審查程序把好行為關,規范依法行政依法履職把好簽字關,規范執法文書正確填寫和應用把好審查關,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檔案管理把好資料關,做到審查從嚴于法、檢查遵循于法、決定忠實于法。
(四)做好監督檢查。省動物衛生監督所要加大對各市、縣的督導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及時解決;涉及到違法案件要全力查案,絕不放過,絕不姑息;對重點地區、重點問題實施現場指導、跟蹤督辦,確保清查整治取得實效。
(五)做好管理的透明公正。各地在合法性復審、新證辦理、整改整頓等重要工作中要做到適時公示、公告,把各項管理工作完全暴露在陽光下,讓社會更好地監督。各地要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并落實監督舉報工作處置程序和要求。
(六)做好工作總結。各地要及時進行工作總結,專項整治活動工作總結及相關表格于2016年11月30日前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農牧廳將結合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延伸績效管理對各地開展情況進行抽查。
聯系人:洛藏旦增
聯系電話(傳真):0971-712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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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農牧廳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