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安徽省六安市,舒城縣康元農業生態發展有限公司養殖場內有6000多頭生豬已浸泡在洪水中近20小時。由于環保和防疫等限制,生豬無法轉移。大雨持續,養殖場內水位繼續上漲,留守場內的員工在撤離前最后一次涉水走進豬舍,與自己精心飼養的生豬訣別,場內6000余頭生豬已無生還希望。
然而,劇情到了5日有了反轉。安徽省西商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成立的救援組于5日清晨5點趕到豬場,用鏟車等救援工具想辦法將生豬妥善運送出去。被淹的6000多頭生豬有救了。
如果情況是另一種,即暴雨繼續,救援無望,是否就要讓這6000多頭豬葬身于洪水?
豬是會游泳的,這已經是一個常識。最讓人不能忘懷的是英國《每日郵報》2014年6月29日的一則報道,一群被過路水手遺棄在巴哈馬群島的小豬成為網紅,因為這些豬會與游人一起游泳,并會討要食物,這些豬已經在巴哈馬群島上建立家園,并因游客拍攝與它們共游樂趣視頻,讓它們成為網絡明星。
豬既是人的財產,也是生命。如果在洪水來襲之時,以生命為重,放它們一條生路顯然比那些偽善的放生要有意義得多,因為這樣的放生是真正的救助生命,那些花錢買一些蛇、鼠來放生反而是危害生態和破壞環境。
但是,養殖者沒有對這6000多頭生豬放生是因為有環保和防疫等限制,而非養殖者舍不得自己的財產丟失。那么,這些環保和防疫規定有哪些呢?
一個最直接的法規是2014年1月1日起實施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對畜禽規模化養殖的范圍、資格、環境保護監管做出了一系列規定,包括新改擴建畜禽養殖項目要依法進行環評;養殖場和小區報批建設的環節需要在環評文件中明確廢棄物的處理措施;要建設與其產能規模相適應的廢棄物貯存、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設施,未建設、建設不合格或不能正常運行的不允許投產和使用;糞肥、沼渣、沼液還田要考慮土地消納能力,嚴禁隨意處置畜禽尸體等。
進行這種規范的主要原因是,畜禽規模養殖業產生疫病風險較大,一旦發生疫病將給養殖者帶來難以估計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同時養殖場所的環保水平不僅影響到當地人們的健康和環境(如人畜共患病的產生),還直接關系到鄰里關系的和諧,容易導致糾紛,也會直接影響產業發展。
顯然,在這個條例中,與生豬不能放生相關的是擔心如果放生,生豬死亡后其尸體難以處置,條例中也規定“嚴禁隨意處置畜禽尸體”。盡管把生豬放生后,并非所有的豬都因為會游泳而得以生還,還有部分豬可能因種種原因會被洪水淹死,這就為死豬的處理帶來麻煩和不便。而且,由于洪水可以將豬沖得很遠,也不排除一些死豬會被當作不安全食品的來源。
不過,生豬在遇到洪水時是否放生卻有一個利弊比較。即便洪水可能淹死一部分豬,也只是一小部分,會游泳的豬大多還是能生還的。例如,2012年08月09日,浙江寧海一個養殖場因臺風海葵和洪水暴發,豬圈被毀,100多頭豬游了一夜,全部活著,當地民警、民防、預備役民兵都加入到了冒雨抓豬的行動中。這個救援既表明,豬可以游泳生還,又不會因死亡而污染環境,只是需要當地和下游地方協同幫助抓豬和收豬。
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另一個事件。2015年6月14日暴雨洪災導致廣西大化瑤族自治縣六也鄉一個養殖場被淹,1.6萬頭豬被淹死。其中,水面漂浮著約1000頭死豬,另有10000多頭死豬沉在水下的豬圈里。這些豬死亡的原因并非因為養殖者因為環保和防疫原因而沒有放生養殖的生豬,而是因為14日上午洪水大漲,“幾乎只是搬一袋飼料的工夫,洪水就漲到了腰部。”養殖者來不及反應,這些豬很快被洪水淹沒。
事后,大化縣委、縣政府于15日晚成立了以縣委書記、縣長為組長的死亡生豬無害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深埋選址、死豬清理、災后疫病防治等8個工作組,在7天內處理完這些死豬。
這些對比表明,如果將生豬放生,就會有絕大部分生豬生還,事后的處理也容易得多,對環境的不利影響也小一些。但是,如果不放生養殖的生豬,則由于豬圈頂棚和墻壁的限制,絕大部分豬都會被淹死,事后進行處理也更困難,不僅需要大量的人力、財力和藥物,而且還更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如果再從生命角度看問題,盡管豬養殖來是供人們消費的,免不了一死,但在遭遇危難時放生它們,也是在救一個生命,更符合生命倫理原則。
現在,當6000余頭生豬獲救后,需要對《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一些內容進行改進,既考慮豬以及其他養殖動物的生命權,也要考慮哪一種處理更有利于保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