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養區內養殖場將依法關停搬遷
為有效防治畜禽養殖對環境造成的污染,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業環境管理,從今年7月開始到10月底,我市決定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禁養區和限養區劃定工作,依法在全市范圍內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這對保護全市飲用水水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據了解,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在禁養區內,嚴禁新建和改擴建規模及以上各類畜禽養殖場(小區);除因特殊需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保留并完善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外,其余畜禽養殖場(小區)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期關停搬遷。
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區域分五大類,第一類為人口集中區域,包括各縣(市、區)的城市建成區,以及不在建成區內的機關、學校、醫院、療養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體育場館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這些區域的邊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區域范圍全部劃定為禁止養殖區。第二類為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第三類為重要水質功能區,包括水環境功能區劃為Ⅰ、Ⅱ類水質的水體和流域等。第四類為其他生態功能區,包括國家、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區(含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文物保護單位等區域。第五類為其他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禁止畜禽養殖的區域。
依法劃定的限養區,除禁養區邊界外一定區域內限定畜禽養殖的區域外,還包括各鄉(鎮)的城鎮建成區,以及不在建成區內的機關、學校、醫院、療養院、敬老院以及其他文化體育場館等人口集中區域。在限養區內,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須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全部資源化利用,或達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標準,排放總量達到區域控制的要求。對于無法完成限期治理的養殖場(小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期關停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