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本省動物強制免疫疫苗的管理,根據《動物防疫法》《獸藥管理條例》等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結合廣東實際,制定本辦法。
廣東省動物強制免疫疫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動物強制免疫疫苗的管理,根據《動物防疫法》《獸藥管理條例》等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結合廣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強制免疫疫苗系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等列入政府采購預算的動物強制免疫預防用疫苗。其他列入政府采購預算的疫苗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內各級獸醫部門(包括行政主管、動物衛生監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等機構)、管理發放和接種單位(含鄉鎮畜牧獸醫站或農業服務中心等鄉鎮獸醫機構、以及使用動物強制免疫疫苗按免疫程序自行組織免疫的養殖場)。
第四條 省農業廳負責全省動物強制免疫疫苗種類、招標、使用計劃審批和監督管理。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動物強制免疫疫苗使用計劃審批和監督管理。省動物防疫物資儲備中心和各級相關獸醫部門負責動物強制免疫疫苗的儲存、發放和管理。
第二章 政府采購
第五條 省農業廳動物防疫物資政府采購工作小組領導動物強制免疫疫苗政府采購工作,各成員單位負責政府采購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動物防疫物資儲備中心根據省農業廳動物防疫物資采購招標工作小組確定的各強制免疫疫苗采購種類和采購數量編制采購計劃,交省畜牧獸醫局獸醫處審核,經省農業廳分管副廳長審定后,由廳財務與審計處進行網上填報。
第七條 省動物衛生監督總所根據省財政廳審批通過的采購計劃,起草各強制免疫疫苗招標用戶需求書和評分標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制作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經省動物衛生監督總所和獸醫處審核后報分管廳局領導審定。
第八條 招標文件確定后,省動物防疫物資儲備中心負責協調采購代理機構,跟蹤招標文件的公告、開標、評標和定標,并根據招標結果,起草采購合同,交省動物衛生監督總所和獸醫處審核,經省農業廳分管副廳長審定后,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第三章 發放管理
第九條 動物強制免疫疫苗按需求計劃發放。市級獸醫部門于每季度末向省動物防疫物資儲備中心上報下季度的疫苗需求計劃,省動物防疫物資儲備中心根據各市疫苗需用計劃發放疫苗。
第十條 動物強制免疫疫苗按照疫苗的發放使用者-鄉鎮-縣-市-省的順序,逐級申請、逐級審批,逐級發放;未經申請和審批,不得發放。發放動物強制免疫疫苗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鄉鎮獸醫部門負責將動物強制免疫疫苗發放到承擔免疫接種工作的村級動物防疫員。村級動物防疫員需親自保管疫苗并開展免疫注射工作,并做好散養戶免疫登記(見附件1)。
第十二條 具備自行免疫條件的散養戶可憑借畜禽免疫檔案(見附件2)或村委開具的養殖證明到鄉鎮獸醫部門領取疫苗;規模養殖場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經所在縣獸醫主管部門開具證明后到市、縣一級獸醫部門領取疫苗。
第十三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由疫情所在市縣獸醫主管部門直接向省畜牧獸醫局提出調用應急疫苗的書面申請表(見附件3),省畜牧獸醫局審核并書面通知省動物防疫物資儲備中心,省動物防疫物資儲備中心以最快方式將疫苗發至指定地點。
第四章 出入庫管理
第十四條 我省招標采購的動物強制免疫疫苗由省動物防疫物資儲備中心統一驗收入庫后再實行逐級發放。
第十五條 動物強制免疫疫苗出(入)庫時,應當查驗疫苗標簽、說明書和包裝外觀,對疫苗名稱、生產單位、規格、批號、數量、有效期、外觀質量狀況、儲存溫度、運輸條件等內容進行核對,并填寫出(入)庫登記表(見附件4、附件5)。
第十六條 各級獸醫部門和預防接種單位應建立健全疫苗實物臺賬,實行專賬管理,定期核對,做到賬物相符。
第十七條 疫苗發放遵循先產先出、先進先出的原則,有計劃地發放,避免浪費。
第五章 儲存與運輸
第十八條 各級獸醫部門應配備與當地動物強制免疫疫苗儲存要求相符的場所或冷藏冷凍設施設備。
第十九條 運輸疫苗時應按規定使用冷藏車,并在規定的溫度下運輸。未配備冷藏車的單位,在運輸疫苗時必須將疫苗放置在冷藏箱中。在接收疫苗時,接收單位要查驗疫苗運輸時的冷藏條件,在規定的冷藏要求下運輸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二十條 各級獸醫部門應有專人對疫苗儲存、運輸設施設備進行管理和維護,應建立健全儲存運輸設施設備檔案,并對疫苗儲存、運輸設施設備運行狀況進行記錄。
第六章 疫苗質量監督
第二十一條 省動物防疫物資儲備中心在驗收動物強制免疫疫苗時,應對照疫苗中標企業的招標承諾,通過查驗其《獸用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或開展相關評價實驗的方式進行驗收,確保其疫苗質量與招標承諾相符。
第二十二條 省動物衛生監督總所和省動物防疫物資儲備中心定期組織開展免疫效果跟蹤和疫苗質量綜合評估工作,對動物強制免疫疫苗質量開展評價監督。
第七章 報廢管理
第二十三條 鄉鎮獸醫部門對已入庫的疫苗,根據免疫進度、有效期和預計使用數量,如果發現可能在有效期內不能使用完的,應及時向縣級獸醫部門書面報告申請調劑,由縣級獸醫部門在本轄區范圍調劑使用,防止疫苗批量浪費。
第二十四條 動物強制免疫疫苗報廢實行審批和統一報廢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報廢動物強制免疫疫苗。疫苗報廢應委托專業機構和場所進行銷毀處置。
第二十五條 鄉鎮獸醫部門和村級防疫員需報廢疫苗時,應填寫疫苗報廢申請表(見附件6),內容包括報廢疫苗的品種、數量、批號、報廢原因;縣級獸醫部門及時核實、登記、回收,并做好交接記錄。
第二十六條 縣級獸醫部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匯總統計上季度縣本級及各鄉鎮疫苗報廢申請表,經同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上級獸醫部門備案后進行統一報廢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級獸醫部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匯總統計上季度市本級疫苗報廢申請表,經同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動物防疫物資儲備中心備案后進行統一報廢處理。
第二十八條 省動物防疫物資儲備中心需報廢疫苗時,應應填寫疫苗報廢申請表,經省農業廳審核批準后10天內統一報廢處理。
第八章 疫苗經費結算
第二十九條 強制免疫疫苗經費由中央、省、市、縣(區、市)四級財政分級負擔。
第三十條 疫苗經費每半年辦理一次撥付手續,各地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其本級財政部門將動物強制免疫疫苗使用情況資料審核蓋章后寄送省動物防疫物資儲備中心,省動物防疫物資儲備中心將資料匯總收集作為財政核撥中央和省級財政疫苗補助資金的憑證,按照各級財政分擔比例匯總并認真審核后,報省動物衛生監督總所、省畜牧獸醫局獸醫處審核,然后由省畜牧獸醫局獸醫處擬文會發展計劃處和財務與審計處后以廳名義聯合行文報省財政廳。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廣東省農業廳負責全省動物強制免疫疫苗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獸醫主管部門為轄區內動物強制免疫疫苗管理責任單位,承擔轄區動物強制免疫疫苗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二條 強制免疫疫苗實行逐級監督制度,上級主管部門應定期和不定期對轄區內疫苗供應單位的疫苗貯存、供應和使用情況進行督查。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或因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大批疫苗失效、疫苗供應中斷,嚴重影響免疫預防工作開展,致使相應傳染病暴發流行,將按照《動物防疫法》和《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盜賣強制免疫疫苗、對強制免疫疫苗收取費用或未經批準擅自報廢疫苗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五 本辦法由廣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散養戶免疫記錄
2.畜禽養殖場免疫檔案
3.應急疫苗申請表
4.動物強制免疫疫苗入庫登記表
5.動物強制免疫疫苗出庫登記表
6.動物強制免疫疫苗報廢申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