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日前正式印發《十堰市畜禽規模養殖區域劃分實施方案》,對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適宜養殖區的范圍和要求等予以明確。這是十堰為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采取的又一舉措。
據了解,該方案適用于十堰行政區域內的各類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其中,規模養殖場的界定為:生豬≥500頭(年出欄)、奶牛≥100頭(存欄)、肉牛≥50頭(年出欄)、肉羊≥100只(年出欄)、蛋禽≥5000只(年存欄)、肉禽≥10000只(年出欄)。
同時,該方案將畜禽規模養殖區域劃分為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適宜養殖區。其中,禁止養殖區包括人口集中區、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和其它生態功能區。具體為,城市建成區及其建成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向外延伸500米的區域范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確定的一、二級保護區區域范圍。執行Ⅰ類、Ⅱ類水質標準的水域,以及納入全國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的水域水體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線向外延伸200米的陸域范圍;各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各級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文物保護單位等區域,以及其物理邊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圍。
限制養殖區的范圍包括:城市建成區劃定的禁止養殖區邊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圍;城鎮建成區及其建成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向外延伸1000米的區域范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確定的準保護區全部區域范圍。執行Ⅰ類、Ⅱ類水質標準的水域,以及納入全國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的水域的禁止養殖區邊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圍;各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各級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文物保護單位等已經劃定的禁止養殖區邊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圍。交通要道外延500米和工業功能區外延1000米范圍內限制養殖。
禁止養殖區和限制養殖區以外的其它區域為適宜養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