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水共治”,即治污水、防洪水、排澇水、保供水、抓節水,是浙江省2013年推出的強力扭轉水環境污染促進可持續生態發展的重大舉措。以“五水共治”為突破口,倒逼包括養殖業在內的企業轉型升級,做好養殖污染治理是“五水共治”的重要內容。“五水共治”,把握輕重緩急,分步實施,全面推進,2014-2016年解決突出問題,明顯見效;2014-2018年基本解決問題,全面改觀;2014-2020年基本不出問題,實現質變。
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產業調整,廣大農民發展畜牧業成為他們致富就業門路之一,但由于人多地少、養殖因陋就簡、糞污直排等原因造成養殖場(戶)密集、養殖污染嚴重、疫病多發復雜化、畜產品藥物殘留,已經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養殖污染,不僅是造成整個大環境污染的重要方面,影響社會經濟發展重要因素,也是嚴重制約養殖業自身的健康養殖與疫病控制問題。“五水共治”,實屬一舉多得,既促進大環境衛生改善,也促進養殖健康發展、動物疫病控制和畜產品安全提升。筆者對當前與以后的養殖業健康發展與污染治理、疫病防控相互間的辯證關系,提出一些思考,與廣大同行商榷。
1、養殖污染與動物疫病存在的危害性
1.1生豬養殖基本情況
婺城區是養殖大區,存欄牛多、豬多,家禽也多。2012年對婺城區2011年生豬出欄和2012年能繁母豬數、生豬養殖場(戶)數作一調查統計分析,見下表。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年出欄小于50頭的養殖場(戶)占總數的48.00%、大于50頭小于100頭的占19.27%,兩者屬于“低、小、散”養殖戶,合計2056戶占總養殖場(戶)數的67.27%超三分之二,他們的年出欄數僅為全區生豬年出欄總數的16.26%六分之一,2/3:1/6=4:1剛好倒二八現象。這些養殖戶與其他“小、中、大”規模養豬場、其他畜禽養殖場(戶)無序交叉分布于一個15個鄉鎮(街道)的小小縣級區域內且主要集中在幾個鄉鎮(街道)的若干個村,相當的密集。
從表中可以看出第二個問題,年出欄數比率與存欄母豬數比率對照,小散戶與中大規模場的出欄比率低于母豬比率,說明他們的養殖水平(包括飼養管理、疫病防控、繁殖育種等綜合)不如家庭式中小型規模養殖場(家庭牧場)。生豬出欄率高低,體現養殖場(戶)日常管理水平、疫病控制水平、繁殖育種水平,也反映養殖場(戶)的養殖盈虧水平,也說明養殖規模效應有個最佳值,絕不是越大越好。
原有養殖場(戶),糞污處理設施大多沒有,其原因是養殖場(戶)資金本身積累少;二是關鍵無此認識,傳統環境衛生觀念差,隨意堆放使用糞便、排放糞污習以為常;三是政府除有扶持項目的規模養殖場外,面上缺乏引導;四是養殖場(戶)存在區域性總數多而過于集中密集等,政府一定時期還號召發展養殖專業村、養殖小區建設,但又無污染治理配套設施建設;五是即使有污染處理設施的,但不正常運轉情況也存在。
各地情況雖有差異,卻類似。生豬養殖總量與環境容量、土地消納能力的區域性矛盾十分突出,普遍存在養殖環境臟亂差與兼養其他畜禽、無隔離消毒設施、因陋就簡無序養殖。養殖不規范處置糞污是目前農村污染最嚴重、矛盾最突出的污染源之一。出現多起市民懸巨獎請環保局長下河游泳事件是無奈之舉,也是矛盾發展到了頂點。
1.2養殖污染造成疫病多發性
大環境與養殖污染日趨惡化;動物及其產品流通頻繁,區域擴大;隔離消毒與自繁自養未形成常態化;技術支撐體系薄弱,養殖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等,綜合所致近些年來養殖環境內病原微生物品種數量多,養殖場(戶)動物疫病多發與復雜化。動物疫病是養殖業最大的風險,罪魁禍首是污染,無序養殖是根源。
疫病復雜多發,造成養殖風險加重、比較效益下降的養殖狀態,特別是2012年1月后-2015年6月底的三年半時間內,大部分時間生豬養殖處于虧損行情態勢,他們中的一部分(主要是“低、小、散”養殖戶)比較效益低下,隨市場調整逐漸退養與淘汰。
這在一定程度上自然優化養殖場(戶)布局與減輕養殖污染,但是并未從根本上解決污染問題。全面推進生豬養殖污染整治與科學養殖,非常迫切。通過自然調整解決污染問題,周期性長,社會環境不允許、畜牧業自身健康發展不允許,須通過政府強有力措施整治,引導、監督養殖業污染規范處置,作為養殖場(戶)積極投入,齊心協力,統一整治提升。
通過“五水共治”與養殖污染整治運動,將改變、提高廣大生豬養殖場(戶)認識,強化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重視污染規范治理,正確處理生產與生態辯證關系。
2、養殖污染治理與動物疫病控制關系
“五水共治”和養殖污染整治運動,推行養殖場(戶)通過干濕分離清理豬糞后,糞污水通過雨污分流管道到污水收集池、沉淀池、沼氣池、沼液池、生化曝氣池、水生植物凈化塘,最后達標排放。通過這系列的厭氧發酵、生化處理、好氧消化后,糞污中病原微生物、蟲卵完全殺死,不再通過糞污擴散傳播,從而有利控制疫病區域性暴發。另外,沼氣生活使用或發電創收,沼液植物利用,豬糞加工有機肥或堆積發酵處理后土地消納利用。糞污循環利用,生態平衡,養殖健康。強勢推進養殖污染治理,關停不符合要求的養殖場(戶),是主動優化養殖環境、促進疫病控制的明智舉措。動物疫病控制,確保養殖場(戶)工作正常化與養殖效益,從而也促進污染治理有時間精力、有工作動力,促進生態健康發展養殖業。
3、養殖污染治理措施與目標
3.1污染治理措施
一是確保補償到位。婺城區為積極鼓勵群眾,促進養殖場(戶)投資建設污染治理設施,引導健康生態養殖。拆除磚瓦結構房屋欄舍補償130元/ m2、簡易結構50元/ m2,生豬100元/頭、母豬500元/頭、奶牛1000元/頭;按實際拆除復耕面積30元/ m2給予鄉鎮政府工作補助;沼氣池等污染設施工程建設補助2萬元/40m3(3萬元/60 m3、4萬元/80m3)。
二是加強組織領導。養殖污染整治,量大、面廣、時間緊、任務重、難度大,涉及各鄉鎮(街道、部門),在政府牽頭下明確各鄉鎮(街道、部門)責任與人員分工,強化工作考核,齊心協力,才能取得圓滿成功。
三是明確污染治理措施。按照 “一控二分三配套”技術措施做好養殖污染治理,“一控”指推廣節水養殖技術,淘汰傳統豬欄沖洗模式,從源頭減少糞污水總量;“二分”指采用雨污分流、干濕分離措施,減少糞污水產生量;“三配套”指養殖糞污消納土地、厭氧發酵池(沼氣池)等污水處理設施、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設施配套建設。消納土地,按5頭生豬至少1畝土地與養殖量配套;干糞池面積,50-99頭存欄生豬10m2(100-300頭15m2 );沼氣池容積,50-99頭40m3(100-300頭60m3);用肥調節池,50-99頭10 m3(100-300頭15m3);田間池容積,50-300頭10 m3 ;300頭以上豬場,實行能源生態型沼氣工程或采用生化、工業化凈化達標處理。
3.2明確整治目標
婺城區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出臺《婺城區畜牧業生態發展專項規劃》,劃分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宜養區,禁養區內養殖場(戶)一律關停;限養區宜養區內“低、小、散”養殖戶停產退養,存欄50頭以上(年生豬出欄100頭)欲繼續飼養的實行養殖污染“一場一策”限期整治提升,達不到的一律關停;不能做到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養殖場(戶)一律關停,即三個一律。封堵排污口,不得將污水(沼液)進行直排。
2014年關停禁養區畜禽養殖場(戶)2236家,拆除房屋欄舍66.19萬m2;2015年關停“低、小、散”和整治不能到位的726家,拆除房屋欄舍14.9375 萬m2;通過調查摸底全區1128家養殖場(戶)允許繼續飼養,但必須通過“一場一策”提升整治到位驗收后才可飼養。2015年850家養殖污染治理任務,在1128家養殖場(戶)中有生豬養殖場(戶)922家(其中存欄小于50頭的25家、50-500頭的821家、500頭以上的76家)。通過養殖污染整治,全區生豬養殖場(戶)從2012年3056家將減少到922家,下降69.83%,進一步優化養殖布局與結構。
4、如何建立養殖污染治理與疫病控制長效機制
4.1、強化監管執法。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強化各鄉鎮(街道)巡查與監管責任,對污染治理負總責;各有關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加強監督執法力度。今后對凡未批新建的生豬養殖場(戶)和不按規定處置糞污的養殖場(戶),土管、環保部門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給予強制拆除、行政處罰、關停整治;對違法處置病死豬的,動物衛生監督、公安等部門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刑法》等法律依法查處,形成法律震懾氛圍,依法治污,依法治牧,為養殖污染整治工作保駕護航。
4.2、強化正面指導。在強化執法的同時,有關生豬養殖的各類扶持補助政策與養殖污染治理、疫病控制、畜產品安全相結合,堵疏結合,正面引導,確保養殖場(戶)糞污處理設施正常運轉和養殖生產健康發展。防止拍腦袋出政策,杜絕工作急功近利,嚴防表面工程形象工程,防止盲目追求養殖規模化。養殖污染治理設施建設應該穩健推進,不能急于求成為任務而短期內催促完成,更應做好后期維護與正常運轉。養殖規模過大,產糞污量自然多而集中,對環境的污染程度重而處置困難,污染治理增加養殖成本。發達國家在土地面積多、養殖水平高、配套服務齊全的優越條件下,依然堅持發展適度規模養殖、配額限制養殖以控制養殖污染與市場供給平衡。借鑒先進國家養殖理念,結合中國國情,發展與污染治理能力、土地消納能力、飼養管理能力、疫病防控能力相適應的適度規模家庭化養殖應該是最佳的。
通過養殖污染整治,對允許繼續飼養的養殖場(戶)雖然全部建有養殖污染治理設施,但對他們來說是新事物,相應素質普遍不高,在設施運行使用過程中必然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職能部門應強化落實與培育技術隊伍建設,及時給予技術檢測、服務指導。目前的基層動物防疫與獸醫診療隊伍在弱化,與疫病、畜產品安全日益復雜化之間的矛盾非常突出,職能部門應加強技術培訓、職業教育與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的力度,強化動物防疫、監測、監管協調發展。
按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要求養殖場(戶)之間、與村鎮必須相隔500m以上距離和建有相應隔離消毒設施等的規定,對現有“一場一策”確定的養殖場(戶)存在過密的區域,要努力通過進一步的整治、引導和買賣、股份制、租賃等形式兼并以繼續減少養殖場(戶)個數而拉開養殖場(戶)間距,最大限度地切斷場(戶)間的疫病傳播;強化養殖量與《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規定的污染設施處理能力、消納土地面積等相配套,嚴格控制養殖量和正常化運轉糞污處理設施,以確保符合防疫與污染治理的要求,進一步優化養殖場(戶)布局與養殖結構;同時,通過面上培訓學習、到場到戶逐個指導等多種形式,抓好養殖場(戶)內部環境衛生、飼養管理、飼料營養和臺帳記錄等,推行生態養殖健康養殖。
不規范處置養殖糞污與病死動物、不執行隔離消毒與自繁自養飼養管理制度,每個養殖場(戶)都可以成為一個污染源與疫病傳染源,給周邊造成環境污染與動物疫病傳播擴散。通過這次強有力的“五水共治”養殖污染治理,并建立長效監管引導機制,將大幅度減少養殖場(戶)個數從而降低疫病傳播感染的可能性,大力提升養殖污染治理能力從而有力控制病原微生物隨糞污對環境的污染、阻斷病原微生物對生豬的感染機會。強力推進養殖轉型升級,注重生態良好循環,實現區域養殖布局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要求,由此,從養殖基礎上積極促進養殖污染與疫病得到全面有效控制,環境衛生與畜產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促進健康養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