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即康達爾披露年度股東大會決議的第二天,深交所向康達爾發出了關注函。不出預料,深交所要質問的,恰是這場被被譽為“鬧劇”的年度股東大會和一份中國證券市場史無前例的“三胞胎”表決結果。
這份“三胞胎”表決結果就是康達爾在8月1日公布的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其結果計算分三種標準進行,一種是按照全體投票的結果、第二種是不把持股31%京基的投票計算入內的結果、最后一種是不把京基以及持股1.94%的吳川投資的投票計算入內的結果。這三種計算方法對應不同的法律后果,但康達爾不說明哪個表決有最終的法律效果,而是把這燙手的山芋推給了相關部門,就此,中國證券史上第一份“三胞胎”表決結果誕生了。
在深交所發出的這份關注函中,深交所要求康達爾說明上述披露的表決結果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三十九條“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列明……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及第三十三條“……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不得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的相關規定。同時,深交所要求康達爾法律顧問對上述問題出具結論明確的法律意見。
康達爾一直對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有所顧忌,主要原因是這次大會要審議對于康達爾非常重要的議案。《公司2015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關于核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壞賬的議案》是康達爾關注的重點,而其中的239億天價關聯合同、2.8億壞賬核銷等問題更是多次被媒體所詬病。如果這幾個議案不能在股東大會上通過,這勢必會對董事會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正是在這樣的心理驅使下,康達爾必須萬無一失地通過議案。于是,在本次股東大會召開前,康達爾就對京基進行了“封口行動”。而在大會進行期間,康達爾的行為更加變本加厲,其甚至對眾多的中小股東也開始“禁言”,做出了屏蔽網絡,不準發言,不發表決票、指派計票監票人員、把投票箱提離現場2小時等荒誕的行為。
這份“三胞胎”表決書違反的法律法規不僅是深交所關注函中提及的兩部分,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三十八條、《公司章程》第八十八條、《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第四十七條中規定,會議主持人應當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并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也就是說,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應當根據每項議案的表決結果明確表示議案是否通過并據此作出決議公告。每項議案只存在“通過”及“不通過”兩種情形,至于康達爾這份自定三種假設條件的表決結果完全與法律法規相背離,更是與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準確”的規定所去甚遠。
更應引起注意的是,這次康達爾做出“三胞胎”表決書的背景之一就是7月6日深圳證監局對其做出了行政監管處罰決定。這份行政處罰是責令改正康達爾董事會以京基集團可行使表決權將導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效力存在瑕疵為由,主張延期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行為。
而這次康達爾董事會的舉動分明就是在以同樣理由不認可京基集團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的表決權,這無疑就是對以證監局為代表的證券監管機構的惡意挑戰,更是一種破壞上市公司市場規則、擾亂正常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毫無疑問,康達爾“三胞胎”表決書不僅侵害了京基集團的股東表決權,更是對其他中小股東表決權赤裸裸的侵犯,對深交所、證監局等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的權威機構的蔑視,這將會對法律法規規定的上市公司正常決議程序帶來深遠的惡劣影響,而證券監管機構是否就此作出實質行動就是扭轉該局面的關鍵。
對害群之馬動真格,正是民心所向。